记者从今天召开的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得知,为了确保今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实施,黑龙江省政府对于地方应当负担的改革资金,确定了“省级拿大头”的分担办法。省级财政共负担6.3亿元,占地方应负担部分的87.5%,其中,在负担免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资金方面,对于按省定“一费制”办法测算,县镇小学、初中标准高于国家测算标准的部分,全部由省级财政予以保障。据测算,省级财政负担的免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资金占地方应负担部分的96.5%。
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中东部地区将从今年春季学期起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免学杂费和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资金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中部地区为6:4(西部地区为8:2),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财力状况分省确定。在这次改革中,中央政府的责任已经非常明确,关键是落实好省级政府的责任,目前不少地方高度重视,在地区应承担的那部分资金中做到了“省拿大头”。
据了解,为确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工作顺利实施,黑龙江省决定由省级财政安排3000万元为城市低保家庭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2007年至2010年,黑龙江省省级财政将继续扩大对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范围,每年增加投入2000万,并提高补助标准。从今年开始,全省还将实行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由省级财政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
据悉,2001年以来,黑龙江省坚持把新增财政收入重点向农村教育倾斜。“十五”期间,全省财政预算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支出161.8亿元,比“九五”期间增加96.6亿元,增长1.5倍,年均增长15.1%,高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年均增幅7个百分点。2006年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大了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重点用于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等方面,较好地改善了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的条件。
在今天的会议上,黑龙江省要求各地政府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分担比例,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地方应负担的资金全部落实到位,对资金不能落实到位的或低于改革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水平的县(市、区),不予安排下年度教育专项经费。县级保留和增加的资金,应首先用于弥补农村中小学因规模小、成本高可能出现的公用经费不足,在义务教育经费得到较好保障的情况下,可以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
会议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工作。各县(市)要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对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资金集中支付。
摘自:《中国教育报》 200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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