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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省财政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人事厅、监察厅、省委宣传部和省委财经办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由省长担任组长,常务副省长、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省长任副组长,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厅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二、实施范围

  2006年,延边州农村(含镇、农垦、林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

  三、经费分担

  (一)免杂费标准

  免杂费标准:小学220元每年每生,初中280元每年每生。

  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资金,由省和延边州按6?X4的比例分担;延边州与所辖县(市)的分担比例由延边州、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免费教科书和寄宿生生活补助

  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由中央承担。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地方承担,补助对象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生活费最低补助标准为在校寄宿学习期间小学每生每天1元、初中每生每天1.5元。

  (三)补助公用经费资金

  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小学60元每生每年,初中80元每生每年。

  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承担资金,由省级全额承担。

  (四)建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财力状况等因素,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资金由省统筹安排、集中使用、项目管理。

  (五)保障教职工工资

  继续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编制制度。

  2006年在延边州全面试编规范的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原由乡(镇)财政负担的农村中小学经费部分,上划县级财政管理。

  (二)建立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省、市(州)和县(市)财政部门开设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金专户,用于中央、省级、市(州)和县(市)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各级财政要确保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在每学期开学前、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按月直接拨入财政专户。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拨款,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三)严格控制收费行为

  免收学杂费的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除可代收课本费、作业本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其他没有进行新机制改革的学校,仍按现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收取杂费和代收课本费、作业本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同时,全面清理现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全部取消农村中小学各项收费项目,坚决杜绝乱收费,严格限制和规范代收费,不得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

  (四)加强宣传

  各级政府要通过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在农村张贴宣传画、宣传标语等形式,刊播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惠民政策。

  新闻工作者要深入农村、农户、学校进行采访,以多种形式反映农民、教师和学生的心声。

  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勉励学生勤奋学习、报效祖国。

  (五)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要把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各种挤占、挪用、截留经费等违法乱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对资金未落实到位的,省财政将相应扣减该市(州)、县(市)税务局收返还或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摘自:《中国教育报》 200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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