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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纪委、监察厅印发《贵州省教育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2005-05-27收藏

  第一条  为制止教育乱收费行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维护受教育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各级各类实施教育收费的学校和相关单位中的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各级各类学校非行政监察对象有教育乱收费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根据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参照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教育乱收费行为,是指违反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擅自或者变相设立教育收费项目、扩大教育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教育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摊派、集资等行为。??

  第四条  实施教育收费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审批、核准和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教育收费。实施教育收费的单位应当接受纠风、教育、物价、财政、审计、农业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在其职权范国内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未经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机关批谁,越权批准、擅自或者变相设立教育收费项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

  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情节十分严重的,加重处分:??

  (一)扩大教育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教育收费标准,或者对已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的教育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

  (二)违反规定向学校或者班级下达教育收费任务和指标,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

  (三)违反规定向学校、教师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

  第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情节十分严重的,加重处分:??

  (一)将不应通过学校收取的税费交由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各种名目向学生收取的;

  (二)允许有关单位利用学生入学注册设点收费、搭车收费的;       ??

  (三)对所属部门、学校违反规定的教育收费行为放任不管或者制止、查处不力,或者对群众举报不认真核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情节十分严重的,加重处分:       ??

  (一)不按规定公示或者虚假公示收费依据、项目、标准,或者不按公示内容和标准收费,不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的;??

  (二)违反规定对外地学生超标准收费或者违反规定收取转学费的;    ??

  (三)向班级、学生和家长委员会分配收费任务或者指标,以“赞助”、“集资”、“培训”等名义要求学生、家长交费的,或者以“赠予”、“费助”等名义向家长委员会等组织收取费用的;??

  (四)强制学生订购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统一规定以外的教材、教辅读物、资料、报刊、书籍的,或者违反规定向学生推销教辅读物、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以及收取推销费或者销售折扣的;??

  (五)违反规定强制学生统一购买学习用具、生活用品从中牟利的,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学生接受学校各种收费服务的;        ??

  (六)强制学生购买商业保险的; ??

  (七)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代收费用的,或者所收取的代收费用在期终不结算、多收不退,变相多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强制农村学校学生统一购置校服的;??

  (九)违反规定采取联合办学的方式收取联合办学管理费,变相提高学费的。??

  第九条  中小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情节十分严重的,加重处分:   ??

  (一)违反义务教育“一费制”规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收费的;??

  (二)违反规定举办或者变相举办各种辅导班,向学生收取费用的;    ??

  (三)违反规定跨学期收费的。??

  第十条  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违反“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规定,或者在“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规定以外自行出台相关收费政策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情节十分严重的,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其他成人教育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情节十分严重的,加重处分:??

  (一)违反规定跨学年收费的;      ??

  (二)违反规定降分录取收费的,或者利用招生变相或者委托收费的;      ??

  (三)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定向费、建校费或者跨地区建设费等费用的;  ??

  (四)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补考费、论文指导费、论文答辩费或者实习费等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向毕业生收取就业指导费、信息费、派遣费、改派费或者培养费等费用的。       ??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十分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

  (二)截留、挤占、平调或者挪用各项教育资金的;??

  (三)克扣或者故意拖欠教育资金的;    ??

  (四)利用职权授意、指使或者强令下属单位、人员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隐匿、篡改或者毁弃教育收费有关凭证,或者提供虚假教育收费会计资料,阻挠或者抗拒教育收费检查、审计,或者袒护、包庇违反教育收费责任人的;??

  (六)对抵制或者举报教育乱收费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

  (七)不按规定将教育收费纳入财务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或者违反规定,将教育收费“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的。         ??

  第十三条  违反教育收费资金的管理使用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将教育收费资金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挥霍浪费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

  (二)将教育收费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的;??

  (三)违反规定从教育收费资金中提取管理费的。??

  第十四条  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票据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实施教育收费,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情节十分严重的,加重处分。   ??

  第十五条  因违反教育收费有关规定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警告以上,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两年内又违反规定进行教育乱收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受到过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两年内又违反规定进行教育乱收费而且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将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以各种名义发放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还应当责令退还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或者予以收缴。         ??

  第十七条  对教育乱收费行为,情节轻微并主动纠正错误的,可以免予处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责令限期退还或者收缴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

  (四)通报批评;   ??

  (五)提请有关单位予以组织处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八条  实施党纪政纪处分的程序和权限,以及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贵州省纪委、贵州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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