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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队伍素质:义务教育发展的关键

--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和中国教育学会会长顾明远解读新《义务教育法》

2006-09-11收藏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记者:新修订颁布的《义务教育法》,在有关教师的章节中开宗明义,提出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如何理解有关内容?


  教育部师范司负责人:新修订颁布的《义务教育法》,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义务教育法》中单设《教师》一章,这在1986年颁布实施的《义务教育法》中是没有的。这一章开始就提到教师要“为人师表”,也就是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这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永恒的主题。


  近年来,教育部采取积极措施,大力加强师德建设。2005年1月,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提出了新时期加强与改进师德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主要任务要求和重要措施,指导和全面推动全国师德建设工作。2004年以来,结合组织教师节庆祝活动,教育部直接组织并指导各地开展表彰、宣传等系列师德教育和宣传活动,掀起了师德宣传、教育和建设的新高潮。


  新时期师德建设要紧紧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要求,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指导,以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核心,以“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为准则,以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水平为重点,弘扬高尚师德,力行师德规范,严格考核管理,优化制度环境,不断提高师德水平,造就德才兼备的教师队伍。


  顾明远(中国教育学会会长):《义务教育法》的修订标志着中国的义务教育在法制化的轨道上日益走向正规。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既从政府角度更加明确了教师的权益,也对教师的责任提出了进一步要求――教师要尽职尽责,平等对待学生;要达到这一要求,就必须实现教师的专业化;而对专业化的教师,社会要建立相关的保障机制。


  强调发展教师教育,为推进义务教育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记者: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我国教师教育的现状如何,怎样推进教师教育的改革发展?


  教育部师范司负责人:近年来,我国教师教育迈出了新的步伐,开始进入以提升层次、走向开放、提高质量为主要特征的改革发展新时期。但当前,我国教师教育质量总体上还不能适应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现实需要。教师教育改革发展在教育事业总体格局中仍然相对滞后。淡化和弱化教师教育的现象时有发生。经费投入缺乏保障,教师培养培训的模式和机制亟待创新。


  新时期教师教育要紧紧围绕培养造就德才兼备的教师队伍这个根本目标,以教师专业化为导向,以全面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为核心,进一步加强教师教育的宏观管理和统筹规划,强化政府责任;整合资源,优化布局,充分发挥师范院校和举办教师教育的综合性高校的主体作用,构建开放有序的现代教师教育新体系;大力推进分类、分层次中小学教师培养模式改革,实施“教师教育课程改革计划”;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培训制度,加快实施“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继续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计划,实施专项或专题教师培训计划,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终身学习;研究制定《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和《教师教育质量标准》,形成教师教育标准体系;建立教师教育专业指导与评估制度;研究探讨采取特殊政策和保障措施,吸引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学习师范类专业,吸引优秀大学毕业生从事基础教育工作。


  均衡配置学校教师力量写进《义务教育法》,凸显其在建设和谐社会进程中的重要地位。


  记者:教育均衡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均衡配置城乡教师资源,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怎样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做好这项工作?


  教育部师范司负责人: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下,均衡配置师资力量的重点是加强农村和边远地区的教师队伍建设。近年来,各地通过结对帮扶、对口支援、城乡合作办学、定点挂钩、“捆绑式”支教、全职和兼职支教、教师走教、送课下乡等多种形式,组织省域内城镇教师到农村支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教师不足和教师素质偏低的矛盾,为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推动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教育部还采取了一系列倾斜支持措施。如2004年启动实施“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2006年2月下发《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2006年5月,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联合发文,决定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积极推动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等。


  下一步我们还要积极探索教师交流的形式和途径,完善教师交流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制度;进一步推进城镇与农村、强校与薄弱学校之间的教师对口支援,不断完善特级教师和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巡回讲学制度;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建立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村任教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提高农村教师整体素质。


  顾明远:教育公平理想的实现,关键在于教师,关键的关键在于农村教师队伍质量的提高。所以,应该大力号召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加大中心城市教师的支教力度,为农村教师送去新理念新方法,帮助他们提高素质。同时,要重视教师的发展,不能把他们“放”到岗位上就不管了。这是当今时代的一个重要问题。随着时代和观念的变化,教师们的发展期望非常高。所以地方上一定要尽最大可能为教师们创造深造的机会,促进他们的专业化发展。


  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和教师工资待遇、工资水平保障机制以及特殊岗位津贴,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教师的关心。


  记者: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国家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引人注目。对教师队伍建设意味着什么?


  教育部人事司负责人: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教师职务方面的内容,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没有作出规定。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这是对义务教育阶段教师职务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也是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一大亮点,对在教师队伍中培养造就高素质、高层次人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从1986年起实行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当时国家在制订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时划分了中学和小学两种不同的教师职务系列,并规定小学高级教师职务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同时,根据基础教育发展的需要,在小学任教、教育教学水平和能力高于小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的小学教师,也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或任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近年来,小学教师的学历合格率显著提高,2005年达到98.6%;其中,高学历教师比例逐年提高,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比例,2005年已达56.4%。随着中小学教师聘任制改革的推进,各省普遍开展了在优秀小学教师中聘任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工作。据统计,2005年,全国共有2.3万多名小学教师聘任了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因此,在小学教师中设置高级职务已有了实践基础。根据小学教师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和成长发展规律,以及近年来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各地对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改革的探索实践,同时考虑到人为区分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不利于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也不符合小学教师的职业属性,国家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这对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教师职务制度,尤其对加强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与20年前的《义务教育法》相比,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校长的管理权限、任职条件和聘任等方面的内容作了相应规定。能对此作些解释吗?


  教育部人事司负责人: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对校长的管理没有作出规定。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这从立法的高度规范了校长的管理,对加强校长队伍建设、提高校长队伍素质具有重要作用。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是校长责、权、利进一步落实的重要体现。近年来,国家对校长的管理和选拔任用作出了相关规定,逐步理顺了校长的管理体制。关于校长的任职条件,人事部、教育部颁发的《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也作了规定。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关于校长管理体制和任职条件的规定,是对这些年来校长队伍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成效的总结和肯定,并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规范。这进一步体现了中小学校长专业性强、职业特点鲜明的岗位特点,并将对保障校长队伍质量,促进校长队伍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记者:此次对《义务教育法》所作的修订中,明确规定了教师工资的保障责任和保障范围。请您谈谈相关的情况。


  教育部人事司负责人: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教师待遇问题。近些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国家加大了对教育经费的投入力度;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在提高和改善教师待遇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教师工资水平不断提高,农村教师工资基本做到了按时足额发放。


  关于保障教师工资方面的内容,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只是笼统地提出,“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对教师工资的保障责任和保障范围并没有作出清晰的界定。此次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这是从国家立法的高度,进一步保障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工资待遇问题。主要明确了三点:一是强调了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二是明确了教师福利待遇的范围,保障内容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以及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等;三是突出强调了进一步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问题。


  1994年实施的《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这对提高教师工资水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据了解,国家规定的教师工资和津贴补贴各地执行得比较好,但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津贴补贴标准不一,有的地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教师应享受的地方性津贴补贴没有得到保障和落实。这次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这与《教师法》的上述表述有两处不同,一是将“不低于或高于”统一为“不低于”;二是将“国家公务员”改为“当地公务员”,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水平参照比较的对象为当地公务员,更具有可比性,从而使得地方政府在落实保障教师工资待遇水平上更具有可操作性。


  顾明远:因为对进入教师队伍的人有特殊的资格要求,使教师职业成为了一个不可替代的职业,教师的社会地位也因此得到提高。正是因为这种专业的不可替代性,社会对教师要有保障体系。“教师的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这一条在《教师法》里也有体现,但有的地方没有落实,长期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还存在。现在,义务教育经费有了保障,发放渠道也有保证,但要保的不能只是国家工资部分,地方的补贴也要跟上和落实。


  教育部人事司负责人:关于义务教育阶段特殊岗位津贴方面的内容,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没有作出规定。此次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受特殊岗位津贴,在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津贴。”这是第一次在教育法律中对特殊教育教师和在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受特殊岗位津贴和艰苦贫困地区津贴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中小学教师享受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以及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工读学校补贴等特殊政策。有的津贴补贴由于实施较早,现在看来标准已经偏低。下一步,教育部将结合国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规范津贴补贴精神,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教师的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问题进行研究。

 

摘自:《中国教育报》 200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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