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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义务教育法现象点评之七

教育部门应均衡配置学校师资

2006-09-27收藏
  现象


  据国家教育督导团今年年初发布的《国家教育督导报告2005》显示,2004年,全国农村小学高级教师的比例为35.9%,农村初中一级及以上职务教师的比例为32.3%,分别比城市低8.9和14.5个百分点。小学高级教师的比例、初中一级及以上职务教师的比例,东、西部地区都相差12个百分点。报告表明,我国义务教育学校的中级及以上职务教师比例,城乡间、地区间、省域内差距较大。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的专项督导检查,目前部分地区农村学校教师不足,城镇学校大班额现象严重,校际之间优质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问题比较突出。


  专家点评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教育与人力资源研究部主任 程方平


  由于以往教育发展形成的问题,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在公立中小学教育方面,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发展不均衡现象,其中教师的问题更为突出、集中和关键,需要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同心协力加以解决。这不仅是贯彻《义务教育法》的需要,也是真正实现教育和谐、整体发展的关键所在。在所谓的东西部和城乡学校教育的差距中,区域内的差距应该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提高教师的水平不能只有职称、学历的指标,也不能只靠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努力,方兴未艾的校本教师培训就是提高教师素质的重要环节和措施。为此,应该在揭示和重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问题的同时,真正下决心和力量对相关问题加以研究和实验,特别应鼓励地方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因地制宜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在对现有教师队伍进行调整的同时,激发本地教师队伍自主成长、自我发展的活力。而从国家层面,也应该通过相关的政策和法律的调整,使教师均衡问题得到基本的解决。例如,通过确定教师的地方公务员制度强化教师的流动;通过推进“校本教师发展项目”,使广大教师在先进教育技术的辅助下实现在岗发展等。


  法律条文


  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摘自:《中国教育报》 200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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