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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推动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记

  从2003年6月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到200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从1986年义务教育法短短的18条到如今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8章63条,可以说,义务教育法修订的每一个进程,都凝聚着每一位立法者的心血。

  近1/4的全国人大代表连续3年为一部法律的修订提出议案,这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历史上是罕见的

  “我们安徽有个阜南县,在教师缺编近4000人的情况下,已连续7年没进过一个大中专毕业生,同时有500多名到了退休年龄的教师不让退休。”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教育厅副厅长胡平平不止一次举这个例子,说明目前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的困境。胡平平认为,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这种学校缺编却无法进人的局面才会有望解决。

  这同样是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面对的困境。这部法律只有短短的18条,但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85年以前,我国人均受教育年限是4.3年,到2001年我国人口受教育的平均年限是8.1年,在如此短的时间里取得如此大的成绩,无论在中国教育史上,还是在世界教育史上都是一个奇迹。

  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问题日益暴露出来。2000年前后,为减轻农民和企业负担,国家实施税费改革,原来的义务教育筹资机制已无法运转。在这种情况下,义务教育法原有的一些规定,已不再适应新的情况,所以有必要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修订。

  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同时也是全国人民关注的一个焦点。第十届全国人大组成以来,要求修订义务教育法的议案数一直居高不下。2003年,在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有近600名代表强烈要求修订义务教育法。2004年和2005年,每年又都有22件议案涉及到修订义务教育法,签名的代表分别是727名和740名。有近1/4人大代表连续3年为一部法律的修订提出议案,这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历史上是罕见的。2003年6月,十届人大常委会将修订义务教育法列入立法计划,义务教育法修订工作随即启动。

  从全面纳入财政保障到不收学费杂费,从不设重点学校到禁止公办学校转制,义务教育法修订直面诸多难点热点问题

  “今年起我们县开始实行‘两免一补’,别看每天补助贫困学生1元钱生活费,在我们那儿能解决不少问题。”列席今年4月召开的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王锡武说,他们那儿过去一个小学生念书一年要花200多元,许多贫困家庭只能让一个孩子上学,另一个只好放弃,现在,孩子们的上学有保障了。王锡武是甘肃会宁县五中的副校长,他希望像“两免一补”这样的政策措施能上升到法律规范。

  实际上,从1986年出台的18条,到这次修订通过的义务教育法的63条,这次法律修订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条文上的调整,其中涉及诸多义务教育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

  经费保障问题是这次修订的一个重点。1986年义务教育法出台时,当时国家财政投入所占的比例还不到一半,实行“依靠人民办教育,办好教育为人民”的政策,实行集资办学。90年代财政体制改革则是实行分税制,财权上收,中央财政收入从原来的11%上升到现在的接近60%。因此,许多代表建议法律中应按各级政府的实力,合理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比例,也就是“中央拿大头,省级拿中头,县级拿小头”。

  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这为义务教育立法打下一个非常好的基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最终明确:“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完成了“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真正转变。

  义务教育免费问题是这次修订中又一热点。许多意见认为,如果不能确立免费的义务教育制度,就难以保证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因此,今年2月,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初审时,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中“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提出异议。

  因此,在草案二审稿中,首次明确了“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同时,考虑到国家的财力状况,在附则中增加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其他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也一直是这次义务教育法修订的热点。诸如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难、公办学校转制、城市择校热、教科书定价高等问题,在这次义务教育法修订中均有体现。

  第一次专门召开议案领衔代表座谈会,第一次将法律修订草案与国务院部门工作报告一并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过程凸显人大立法工作创新

  2005年8月18日,当侯自新、乔守玮、蒋婉求、范谊等22位领衔提出修订义务教育法议案的人大代表坐到一起,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以及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财政部等有关部委领导同志,共同商讨有关修订义务教育法的问题时,他们或许并没有想到,这实际上开创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的一个先例。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一位负责人说,鉴于义务教育法修订意义重大,他们甚至想像婚姻法修订一样,发动全社会进行讨论。

  实际上,从2003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订义务教育法列入立法计划开始,义务教育法修订经历了一个不寻常的历程。

  2004年6月,教育部将义务教育法修订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随即征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等37家中央单位,以及上海、黑龙江、深圳等47家地方政府的意见,并多次进行调研。2005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在对送审稿进行三次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义务教育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还就征求意见稿向曾提出过议案、提案的740名全国人大代表、44名全国政协委员以及有关中央单位、地方政府、义务教育学校和专家学者征求意见。2003年到2005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为做好审议准备工作,先后到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70多个县市调研,考察了200多所义务教育学校,召开了100多次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其慎重程度,实属罕见。

  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6年2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首次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

  2006年4月27日,为了更好地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一并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和国务院关于普及义务教育和实施素质教育的工作报告。4月28日,又对这两个文件一并进行了分组审议。这种旨在探索立法与执法监督相互促进的模式,在全国人大的立法史上也是第一次。

  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有专家认为,此次义务教育法修订,是在我国已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对我国义务教育制度进行的重新思考和定位。这部法律的实施,也必将拉开我国义务教育向着均衡、公平方向快速发展的序幕。

  摘自:《中国教育报》200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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