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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一费制”:新学年开学一次性统一收费


  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一费制”收费办法正式出台。从今秋新学年开始,本市公办初中、小学(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被限定在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两项。收费项目仍维持上学年水平不变。义务教育阶段的公立转制学校应遵照执行以上除杂费以外的规定,民办学校也参照“一费制”收费办法。

  所谓“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开学时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学校按规定收取的课本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课本和作业本,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原向学生收取的纸张费等全部改由学校负担。同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相关规定酌情减免“一费制”中的杂费,并资助其课本和作业本费。在本市公办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收费与本市学生相同。

  实施“一费制”办法后,按照教学计划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费用和卫生保健费,暂按小学(1-5年级)每生每学期50元、初中(6-9年级)每生每学期80元,从公用经费中支出。

  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的各类收费项目的管理也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其中,住宿费、搭伙费、蒸饭费、晚托班管理费等应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标准执行;住院医疗互助基金、校服费、课外活动费等须由学校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备案,并按照备案收费标准收费,学期结束时向学生家长提供结算清单,多退少不补。

  市教委要求,学校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订阅报刊杂志、订购纯净水等,不得代为其他单位动员和组织订购、办理各类教辅材料和各类物品及商业保险等,不得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开展商业宣传、推销或委托收费,不得做出其他引起社会不满的教育乱收费行为。

摘自《新民晚报》 200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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