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22日)
这次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很及时,很重要。李岚清副总理对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再次作了重要批示,岚清同志指出: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扶困助学,体现了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的一项大政策,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帮助经济困难青年完成学业的有效措施。此项工作开展两年来,已取得了初步成绩。希望各地政府,金融、教育、财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密切配合,继续大力推进。同时,还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完善办法,加强教育,防范风险,方便贷款,使这项工作健康、持续开展下去。我们一定要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助学贷款工作(下面我把“国家助学贷款”简称为“助学贷款”,即国务院批准实行的、无需经济担保的、由政府财政贴息的银行贷款)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一件新生事物,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的重大举措。要搞好助学贷款工作,必须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首先,助学贷款工作,是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加快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高等教育实行国家统包统分的政策,即大学生上学所需费用由国家负担,毕业后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岗位。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它保证了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种统包统分的旧体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党的十四大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我们逐步实行高等教育收费制度,虽然目前高校收的学费大约平均只占大学生培养成本的四分之一,但这意味着建立起了一种与免费上学完全不同的新的机制,这是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与此同时还建立了一系列配套保障措施,国家助学贷款就是其中的一项。这项制度,既保证了高校收费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为高等教育事业的加快发展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又保证了学生必要的学习经费,有利于增强学生的责任感,激发了他们勤奋学习的自觉性,从而促进了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加快人才的培养。 其次,助学贷款工作,是保证教育机会平等、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使每个青少年都有均等的受教育机会,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据统计,目前高校大学生中来自农村、边远地区和城市下岗职工等家庭的经济困难生占在校生的20%左右,其中特困生约占5%左右,有些院校这一比例更高。把这些学生的经济困难解决好,保证他们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不仅能保证教育机会均等,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而且能使学生感受到党的关怀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助于培养他们爱党、爱国的热情,增强他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为了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保证每一个考入大学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各级政府和高校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奖、贷、助、补、减”等,国家助学贷款是覆盖面最大的和有效的措施,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在校大学生的普遍欢迎。 其三,助学贷款工作,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个人信用体系的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江泽民同志强调指出:“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当前,加快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信用制度和全社会统一的信用体系,建立各类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建立失信制约机制,用法律来规范信用关系,已经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当务之急。大学生整体素质较高,选择大学生群体作为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切入点,对于探索国家的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对银行来说,搞好助学贷款,不仅可以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而且对探索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十分有益的。 总之,我们一定要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高度着眼,来认识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两年来,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包括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各省市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的共同努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绩。主要表现在: 一是制定了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措施。199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依法就实行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2000年2月和8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先后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意见》,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把中央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扩大到全国范围,规定对高等学校的在读学生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在校大学生的普遍欢迎。 二是建立了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顺利实行,教育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组成了全国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并在教育部设立了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设立了相应的协调组织和管理中心,各高校指定了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从而初步形成了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 三是初步开展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根据教育部和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01年1月底,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西藏未统计在内),以及184所中央部门(单位)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和2000年划转地方管理为主的原中央部门(单位)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共计51.4万人,申请贷款金额32.3亿元;已签订贷款合同的学生人数11.1万人,贷款合同金额12.6亿元,累计发放贷款4.15亿元;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安排贴息经费1.3亿多元,已支付贴息金额934万元。事实说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已经有了良好的开端,为今后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一是工作进展不平衡。中央部门(单位)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情况比较好,而地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情况不够理想。截止目前,全国还有12个省市没有安排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两个省没有制订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也就是说,全国省区市中近一半尚未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同一省区市不同高校之间也不平衡,例如有一个省符合贷款条件的高校共58所,目前仅有17所学校开展了国家助学贷款。二是工作力度不够大。已经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的学生人数占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人数的比例很低,全国平均数、地方高校、中央部委高校的这一比例分别只有21.6%、17.2%和35%,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中有60%甚至80%以上没有得到贷款。有的地方贷款额度少,经济困难学生多与贷款资金少的矛盾比较突出,满足不了经济困难学生贷款的需求。一些地方由于地方财政安排的贴息资金有限,满足不了经济困难学生贷款贴息的需求。三是贷款办法不完善。有的经办银行贷款手续繁杂,填写的表格过多,要求学校和学生提供国家规定以外的证明材料,贷款审批周期长,办理贷款的效率不高。四是有些贷款使用不妥当。设立国家助学贷款的目的是帮助高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但有极少数学生却将国家助学贷款用于个人其他消费甚至高消费,如购买手机、电脑或用于旅游等。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第一,思想认识不到位。有些银行和财政部门对国家助学贷款的重大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工作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教育部门和学校的教育引导工作不够扎实深入,造成一些学生对国家助学贷款的意义和作用认识不清:有的学生虽然生活很困难,但觉得贷款不光彩或者担心将来还不起,而不敢贷;有的认为,这是国家的福利政策,不贷白不贷,因此一些不该得到这种贷款的学生轻易拿到了贷款。第二,有关方面分工协作的体制不够顺畅。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涉及银行、财政、教育等多个部门,部门之间对有些问题的看法不尽一致,向上反映问题的多,主动研究解决问题不够;考虑本单位利益多,配合协作搞好工作不够。银行和高校在贷款风险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有的经办银行在与高校签订贷款协议时要求高校承担贷款风险的连带责任,致使贷款协议不能签署,助学贷款工作迟迟不能启动。第三,防范贷款风险的机制不够健全。银行对贷款风险心存忧虑,对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还贷信心不足,认为高校学生毕业后流动性大,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尚未建立起来,担心贷款人不会主动及时还款,银行催还贷款既难又烦,因此对开展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工作重点还放在担保助学贷款上。有的经办银行愿意贷给本市的、经济状况相对好的、所学专业就业前景好的学生,不愿贷给外省市的、经济状况相对差的、所学专业就业前景不乐观的学生。第四,银行内部的有关管理制度不够配套。有些银行仍然按照以前的规定,要求经办人员对发放的助学贷款也要承担无限责任,这不利于调动经办人员办理助学贷款的积极性。 总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完善和推广的任务还很艰巨,我们要认真总结经验,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扩大宣传,加强教育,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扎实有效、健康地向前推进。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要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助学贷款工作的进展情况,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调。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涉及四个商业银行的几百个网点,教育部门的上千所大专院校、几十万名经济困难学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操作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全国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的职责是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协调好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确定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的职责是,做好部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全国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加强与银行、财政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指导高校做好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检查高校对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格初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作为贷款业务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贷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对各经办银行的贷款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协调。研究完善贷款管理办法及防范贷款风险的机制和措施,督促、检查有关商业银行制定规范、科学的贷款工作流程。财政部的职责是按照贷款规模负责筹措、拨付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经费,监督贴息经费的使用并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安排贴息经费。明确金融机构法人核销助学贷款呆坏帐的具体手续,研究优惠扶持政策。教育、银行、财政三部门都要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体系,真正负起责任。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简化贷款手续,扩大贷款规模,为广大贫困学生提供简便、快捷、优质的服务。贷款手续繁琐、贷款审批周期长是当前助学贷款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各经办银行一定要转变作风,改进服务,积极主动地做好助学贷款工作。要尽量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学生及高校不必要的负担,使每一个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都能及时得到所需贷款。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银行要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在助学贷款高峰期还要及时调配力量,加快办理速度。要完善银行内部考核制度,经办银行和经办人员只要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和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确因贷款人逃贷,并能够提供追索无效的有关资料,就不再追究经办银行和经办人的责任。要通过金融部门的努力,提高申请贷款学生的获贷率,让更多的经济困难学生在党和政府的关怀帮助下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完善防范机制,规范贷款办法,使助学贷款工作健康发展。解决助学贷款的回收问题,防范金融风险,是助学贷款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我们要在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助学贷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做好助学贷款工作、完善防范贷款风险的机制和办法,采取切实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贷款风险。国务院决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国家为每个公民自出生之日起编定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最近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在“十五”期间实施更换公民身份证的方案。方案规定要采用先进信息技术更新公民身份证,如在身份证中增加每个人的指纹以及防伪、防涂改技术等,公民身份号码制的建立以及第二代身份证的实施,为个人信用征询系统的建立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人民银行要加快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使信用落到实处。在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尚未启用之前,可采取介绍、见证、追缴、公示等措施,保证贷款的如期回收。 第四,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信用教育,为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新闻宣传、教育、金融部门以及各高校要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大对国家助学贷款意义及有关政策、办法、手续等的宣传力度,让每一个大学生都明白国家助学贷款的意义、目的和具体办理程序。要大力宣传各地银行、高校开展这项工作的好经验、好典型,批评错误的观点和行为。要通过宣传教育使银行工作人员进一步认识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要加强对大学生进行信用观念教育和金融知识教育,把信用教育纳入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毕业教育体系,使他们牢固树立信用意识,珍惜自己的借贷信用和名誉,认真履行还贷义务。当前,要特别注意做好秋季开学后学生助学贷款的准备工作,保证新学期经济困难学生能够及时得到国家助学贷款,为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创造必要条件。 助学贷款工作事关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化,事关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事关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不单纯是一个信贷业务问题。我们一定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坚持讲政治、讲大局,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这项工作扎扎实实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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