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浙江省民办教育具有政策宽松、鼓励创新、与时俱进、管理规范等特点,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在积极支持、正确引导和规范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2年浙江省教育厅专门制定了《浙江省教育厅关于鼓励和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推进民办职业学校的发展:
(1)高中段教育发展空间较大的地区,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特别是企业重点举办中等职业学校。对新办民办职业学校,地方政府和其他单位,可以采取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出租闲置的国有、集体资产等措施予以扶持,出租期限一般应在10年以上。
(2)对新建规模在800人以上的学校,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校长和骨干教师的选派上予以重点支持。
(3)民办职业学校可按生均培养成本收费,自主确定校内不同专业的收费标准,按学校隶属关系报市、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并在招生前向社会公布。
(4)民办职业学校的招生计划由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社会需求自主确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并统一公布。教育行政部门对公办、民办职业学校的招生政策和具体办法要一视同仁,允许民办职业学校在招生过程中根据生源情况及时调整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支持民办职业学校免试招收应、往届毕业生。
(5)民办职业学校教师、学生享有与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学生同等权利和义务。教师、校长的培训和名师名校长的培养,纳入各地的培训和培养规划,并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6)对教学质量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民办职业学校,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参照公办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拨款标准,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7)鼓励和支持民办职业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引进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
(8)鼓励优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到欠发达地区兴办职业学校和综合高中(班),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征地、师资和招生等方面提供特殊支持。
(9)努力拓宽民办职业教育的融资渠道,推动民办职校面向市场自主办学。民办职业学校可以用学生公寓、师生餐厅、校办企业等属于非教学设施的资产,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金融机构联系,为符合贷款条件的民办职业学校提供信贷支持。
摘自:《中国教育报》 200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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