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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经验

安徽省:制订政策 鼓励发展

  安徽省在鼓励民资、外资、行业和企业举办中等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方面,提出了“六个一批、四项鼓励政策”,即鼓励创业催生一批、联合办学培育一批、推进改制激活一批、扶持发展壮大一批、依托企业发展一批、扩大开放引进一批;优化审批政策、落实投资优惠政策、改革招生政策、完善人事管理政策。

  安徽省从学校投资、税收、征用土地、接纳社会捐助以及学校审批、申报项目和课题、教师待遇和医疗等方面,提出了促进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1)优化审批标准和程序。着眼于鼓励发展,从实际出发,修订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建立职业院校筹建过渡期制度,降低创业门槛。简化审批程序,今后举办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2)落实并改进投资优惠政策。各地要把各类职业院校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民办、外资办、企业办等职业院校,在征地和减免建设配套等有关费用方面享受与公办院校同样的政策。民办职业院校可以接纳社会捐助,专项用于学校建设,捐助者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和外资盘活公办院校存量资产,通过校产置换、异地迁建等多种形式筹措经费,收入全额用于职业院校建设。对企业举办职业教育达到一定规模的,可按一定比例返还教育费附加。民办、外资办、企业办等职业院校在申报国家和省级科研项目、课题,申请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评奖评优等方面享受与公办院校同等待遇。

  (3)改进招生政策。在充分尊重学校招生自主权的基础上,统筹招生录取工作。各市把民办、外资办、企业办等中等职业学校与公办职业学校一并纳入招生计划和招生指南,统一向社会公布。允许职业院校免试招收应、历届中学毕业生。鼓励职业院校面向残疾人开展职业教育培训。整顿和规范招生秩序,制止部门和地方保护。

  (4)完善人事管理政策。民办、外资办、企业办等职业院校教师在职称评审、教龄计算、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教科研活动等方面与公办院校教师一视同仁。鼓励和支持教师通过社会公开应聘、竞聘等途径在公办与其他类型院校之间合理流动。逐步将各类职业院校教师医疗、养老、失业纳入社会保障。允许职业院校设立具有较高收入的特聘岗位,招聘优秀专家上岗任教。

摘自:《中国教育报》 200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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