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立法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以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为核心,大力推进教育立法工作,使教育从无法可依,到教育基本的、重要的方面都做到了有法可依,基本形成了由教育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为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地方层面立法。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在立法上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各地一方面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另一方面因地制宜,结合地方实际与需要,制定了符合地方教育规划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例如,江苏省制定了《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9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四川制定了《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目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共制定了200多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责任编辑 薛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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