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后,社会语文生活格外活跃,新词新语层出不穷,外文的使用越来越多,谐音改成语以及繁体字、方言扩大使用范围等语言文字使用的不规范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关注。1990年-1996年,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关于语言文字问题的议案和提案达97项,其中,要求语言文字立法的议案有28项。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已势在必行。
1994年,国家语委着手进行语言文字立法的准备工作。整理和编印了《国家语言文字政策法规汇编(1949―1995 )》; 通过国家教委驻外教育处搜集部分国家有关语言文字的法律文本和资料;召开语言文字专家和法学专家的立法研讨会;组织人员赴沿海开放城市和少数民族地区进行调查研究等等。
1995年初,根据李岚清副总理“用一年时间,进行一次调查研究,争取把所有需要规范的内容整理出来,然后据此制定行政法规,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的指示,经过反复调研、征求意见、修改,于1996 年4 月将《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条例(草案)》上报国务院法制局。1996年12月23日,又将经过多方征求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 再次上报国务院法制局。《条例(草案)》 列入国务院法制局1997 年一档立法计划。
1996年,要求语言文字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特别是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227位代表提出了7 件要或语言文字立法的议案。1997年,全国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又有164位代表提出了5 件要求语言文字立法的议案。根据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和提案,全国人大征求国家语委的意见,国家语委同意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并建议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起草。1996 年10月28 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 次会议同意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起草《 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并列入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
国务院法制局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和《国家通月语言文字管理条例(草案)》,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己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纳入1997年立法计划 ,而且《语言文字法》已包含了《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条例(草案)》 的基本内容。为避免出现重复立法,国务院决定不再审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 的起草工作于1997年1 月开始启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配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起草工作。起草班子对北京、上海、江苏、山东、云南、四川、新疆、辽宁、吉林、黑龙江等1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0 个市州县的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进行了立法调研,进行了国外立法调研,召开了多次座谈会,在总结我国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经验、借鉴国外语言立法经验和吸收各方面修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草案)》。1997年9月23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49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0年2 月,鉴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问题的特殊性,委员长会议决定《语言文字法》 只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规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将法律名称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一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此后,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依照法律程序召开了有关部委、部分法学家和语言文字专家座谈会,继续征求意见、修改,并经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审议。8 月22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 次会议二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草案)》。10 月23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 次会议三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草案)》。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 次会议以高票审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年1 月1日起施行。该法科学地总结了我国建国五十多年来语言文字工作的成功经验,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充分体现了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是我国第一部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门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民语文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开始走上法制轨道。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与《宪法》等有关法律保持一致;坚持新时期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使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中,要体现主权意识,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主要解决三大问题:
第一,用法律的形式确定普通话、规范汉字作为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有56 个民族,近百种语言,30来种现行文字。处理好语言文字问题,对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行的语言文字地位一律平等,但通用的范围不同,分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聚居地方通用的语言文字两个层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普通话、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可同时使用。
第二,用法律形式确定公民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权利,以及部分行业从业人员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义务。
第三,对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进行管理。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适用范围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即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共有四章二十八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语言政策;公民的语言权利;政府在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职责和主要工作;语言文字应用的总原则;奖励;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语言文字的管理体制;法律责任;附则。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语言文字使用中的政府行为和大众传媒、公共场合的用语用字,即:对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公共设施、信息技术产品、招牌、广告、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和在境内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等方面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而不管理语言文字的个人使用。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后,2000年11月14日,中宣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国家语委联合发出《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通知》,对各地学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提出要求。12月21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部和国家语委在北京人民大会堂联合召开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座谈会,全国人大和有关部委的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各地也纷纷举办各种宣传活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后的几年来,教育部、国家语委会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联合组成调研组,对湖北、湖南、陕西、甘肃、青海、山西、上海、广东等8省(市)和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情况进行了调研,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贯彻实施。联合召开了三次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加紧地方语言文字立法工作。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6个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制订(或修订)了当地的语言文字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已经形成。同时,各地依法对社会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进行了执法监督检查;奥运会期间,北京、上海、天津、沈阳、秦皇岛、青岛等奥运城市,对奥运场馆、设施及社会用语用字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语言文字工作全面纳入了法制轨道。
(责任编辑 傅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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