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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院(系)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探索与实践

中共北京林业大学委员会

  长期以来,高校院系的领导体制在实际运行时,党与政的工作职责分工往往不太清晰,共同不负责有之、争着负责有之、谁强谁负责也有之;在界定党政负责权限时,以党代政有之,以政代党也有之。近几年来,我校对院(系)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了大胆探索和积极实践。

  一、“党政共同负责”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调研发现,党政共同负责制虽然发挥了院(系)党政两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影响学院党组织作用的发挥和行政工作的开展,急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1.院(系)党政领导对“党政共同负责制”缺乏统一认识。由于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委教工委会关于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办法》中没有对党政共同负责制进行明确地解释,导致部分党政负责人对学院领导体制认识模糊,只是按照以往形成的习惯和领导个人的工作风格来开展工作。在调研中,大部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和院长认为,学院党组织和行政对学院工作共同领导,学院工作出现失误,共同负有责任;部分人认为,党组织和行政对学院工作共同领导,党务等工作出现失误,学院党组织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工作出现失误,行政负责。

  2.学院党组织与行政的职责不清。由于党政共同负责制没有对学院党组织与行政进行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学院根据传统形成了不同的格局。有的学院分工模糊,只强调合作而忽视了分工,使有些责任不清晰,干与不干没有差别,一些工作不能很好的落实;有些学院行政领导都是业务骨干,忙于科研,无暇顾及行政事物,从而使学院党组织过多陷于日常行政事物的管理上,而忽视本职工作;部分学院的党政领导则是谁强谁负责或谁的资格老谁负责;或者是好事争着负责,出了问题谁都不负责。

  3.党政一把手的默契配合仍在不同程度上存在问题。院(系)的党政两个一把手是保证真正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关键人物,因此,对两个一把手的选择、配备以及他们之间的配合要求很高。如果他们对共同负责制认识不清、理解不深或是意识较弱,必然执行不力。值得提出的是,院长、系主任的思想觉悟、人品、作风等非常重要,有的行政领导对重要事情必须与书记事先协商、必须集体决策等不能适应;少数党政一把手个人素质不高,或是有的一把手个性较强,工作中往往以个人意志代替集体讨论,因而造成党政关系不顺,配合不默契。特别是院(系)党委书记与非中共党员的院长、系主任如何配合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

  4.有了制度但执行不力。尽管制定下发了文件,有些单位也建立了相应的议事规则、会议制度,规章制度等,但仍存在着执行制度不严、议事程序不清的问题。有的以“时间紧,来不及讨论”、“大家都太忙了,没有开会讨论的时间”等多种原因为借口,绕着制度走;还有的虽然会议做出了决定,但不严格执行或擅自更改等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这项制度的执行,并给院(系)的整体工作和事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二、我校实行院(系)“党政共同领导下的分工合作制”的实践

  随着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高校内部管理体制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学院自主权不断扩大,院(系)二级管理已经成为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院(系)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更好的发挥院(系)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2006年开始,学校党委结合学院党组织和行政换届,制定了关于《院级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及工作规则的暂行规定学院工作实施细则实施意见》,开始在学院试行“党政共同领导下的分工合作制”。

  1.“党政共同领导下的分工合作制”的内涵。为了保证“党政共同领导下的分工合作制”的顺利实施,学校多次召开学院书记、院长研讨会,使学院党政领导正确理解 “党政共同领导下的分工合作制”的内涵,统一思想。

  一是强调集体领导。院(系)党政之间不存在“谁领导谁”和“谁说了算”的问题,而是作为领导集体共同保证院(系)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对本院(系)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以及改革发展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共同决策、共同负责。

  二是明确分工。分工负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学院党组织和行政班子的分工,二是党政班子成员个人的分工。可根据学院的实际和班子成员个人的学术背景、特长进行分工。如目前我校有的学院党委书记分管财务,有的学院党委书记分管人事。分工负责主要强调的是执行。在具体工作中要分清责任的主次。没有分工负责,院(系)党政决策的贯彻和落实就无法实现。

  三是要分清责任的主次。根据职责分工,分党委(党总支)在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负主要责任,行政班子在业务行政方面负主要责任,双方对本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重要问题负共同责任。

  2.“党政共同领导下的分工合作制”的良好运行必须制定严格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学校规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实践证明,它在院(系)工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开好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明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的范围及会议成员组成。所谓重要事项,应该是关系院(系)工作的核心内容,关系到院(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等全局性的问题,它主要涵盖以下内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院(系)贯彻实施的重大措施;院(系)总体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年度经费预算、大宗经费使用、办学资源调配及收入分配方案的拟订,内设党政管理机构、学术组织的设置建设,主要岗位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的聘任、职称评定等干部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等。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为院(系)党政负责人,同时根据议题由党政负责人确定其他参加人员。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研究决定,严禁临时动议。凡未经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议的议题,一般不应在会上讨论。

  要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就必须严格规范议事程序和决策程序。一是党政联席会议必须召开正式会议,到会者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二是根据议题的需要确定会议主持人,主持人应是党政主要负责人。三是对重大问题的决定必要时实行票决制,必须达到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方为生效。三是执行方案确定后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书记和院长(系主任)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监督与检查制度。(1)学院领导班子成员都要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制度,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2)院分党委(党总支)要组织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对党政共同领导下的分工合作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向校党委报告。(3)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作用。院分党委(党总支)每学期要向全院党员报告一次工作;党员领导干部要按规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加强自身监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4)院分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意见,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定期向职工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要坚持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制度,尊重和支持群众的意见。要发挥专家教授的作用,对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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