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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呼唤科学发展

――部分中学校长对《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期盼

【编者按】为了制定一个让人民群众满意、符合中国国情和时代特点的高质量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规划纲要》领导小组办公室自1月初起至2月底,向社会各界开展第一轮公开征求意见工作。

  纳群言,集众智,本报与教育部办公厅联合举办的“谋划教育科学发展,我为纲要献计献策”《规划纲要》征文活动得到读者的大力支持,广大读者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参与建言献策。本期专刊集纳了部分教育工作者的意见建议。

站在培养终点想问题

  12年教育,恰是从小学起步接受基础教育的完整时期,决定着孩子的一生。

  12年规划,决定了国家教育的未来走向,涉及几亿人一生的成长。

  作为校长,我感触最深的是,孩子刚一踏进校门,都是一双探索的眼睛,头脑中涌动着无数的问号。但是,随着年纪的增长,好奇心开始消失,课堂参与的积极性也大不如前。这其中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各个学段的培养目标大一统化,都是按照“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进行教育。例如,我国的《小学生守则》提出要“三热爱”,而大学校园里却到处张贴着提示大学生不准随地吐痰、安全使用电源插座等宣传语。美国小学生守则的前几项内容为:对老师称呼要礼貌;按时或早些到校上课;有问题要举手;可以坐着与老师交谈等。期望《规划纲要》按照人的成长规律,对小学、初中、高中的发展目标恰当定位,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课堂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主阵地。学生知识的储备、能力的培养、创新意识的形成,大都依赖于课堂。这些年,中小学校在课堂改革方面进行了许多探索。如潍坊市推出“自主互助学习型课堂”,较好地调整了教学关系,改变了教学结构,完善了教学流程管理,学生学会了学习,掌握了方法,培养了终身学习的能力。期望《规划纲要》能将这些尊重学生认知规律、尊重学科教学规律的改革经验纳入其中,作为课堂改革的方向性要求。

  课程是实施素质教育的载体。目前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综合实践、学校课程的开发建设需要政策、资金和人力扶持。期望《规划纲要》作出若干规定,如要求当地企业等部门每年面向学生开放一定的时间等。

  教师队伍是学生成长的基本保障。期望《规划纲要》把改革完善师范教育招生制度作为重要内容,对新入教师的资格提出明确标准,尤其要包括心理健康方面的测试。新教师“入关”后,要重视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同时实施教师资格证“年审”制度。

  学生成长需要良好的家庭环境。目前的家庭教育,缺少怎样做父母的内容。期望《规划纲要》关注家庭教育,借鉴潍坊的“亲子共成长”经验,把“学会做父母”作为家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可以规定把家长参与学校活动和家长受教育的课时作为学生获得相应毕业证的一项依据。

  学生成长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期望《规划纲要》加大政策支持扶持力度,依法加大教育投入,对各项工作目标和要求有专项资金进行扶持和拉动,通过专门审计,确保教育经费划拨到位。在各级各类考试中不再出现纯粹再现书本知识的考题,注重学生实践能力考查,引领教师大胆改革。逐渐加大社会实践成果在各级各类招生录取中的比例,引领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

  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关乎国家的未来,涉及几亿家庭的幸福。责任重大,使命感强,但只要“站在终点想问题”,就一定能够形成一个高质量的文本,确保国家教育的长久发展。( 山东省潍坊市广文中学校长 赵桂霞)

把握发展方向少走弯路

  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它有助于教育界把握教育未来的发展方向,少走弯路。本人认为在制定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时,有两点必须予以考虑。

  第一,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师定期流动制度,在制度层面保障教育公平。

  随着教师学历水平和生活待遇逐步提高,以及阳光工资的施行,在一定区域内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师定期流动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在即将制定和颁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应该提出这一点并逐步实验推行。教师定期流动有两个主要目的:一是激发教师的活力。二是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通过优秀教师的流动改善教师队伍的学科、知识、年龄结构,带动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

  教师流动的范围,在开始阶段可以考虑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相对较小的范围实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尽可能考虑教师的意愿、居住地和家庭等情况。

  教师流动的年限可以根据不同学段、不同学科的教学时间,要求教师在一所学校连续任教一段时间就要流动,平均每年有10%的教师参与流动,从而保持一定的流动率。任教不满3年的新教师、57岁以上未满60岁的教师不需要流动。

  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在每一学年度结束前,由区域内的教育管理部门提出教师流动的实施意见。全体教师都要填写一份调查表,其中包括流动的意向、居住地等信息,每位教师可以提出几所流动目的学校,在具体实施时尽量考虑本人意愿。

  教师定期流动制度需要一个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环境,要求校长等行政人员也随之流动起来,财务人员归上级行政部门管理,该制度客观上会对发展高质量的民办教育起到推动作用。

  第二,全面正确地认识教育的属性,确立教育服务业与教育事业的不同地位,提高教育服务业质量。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教育服务业逐步受到人们的重视。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对教育公益性的片面理解,使得对有关教育和教育产业的相关问题讨论不够深入。与快速发展的其他领域相比,教育服务业的“短腿”现象十分明显。

  在学习型社会里,人们需要不断学习充电,居民必然愿意把更多的资金转向教育消费领域。人们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教育需求,政府不可能全部满足。政府必须实实在在地提供质量优良、品种多样的教育服务,从线型的学校教育培养模式转向多层次、多规格的教育培养模式,从无个性的教育培养模式转向重视开发个人多样化能力的教育培养模式,满足人们不同层次、不同水平的需求。

  必须明确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方式,学会按国际通行规则做好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在教育市场开放的情况下,政府要特别关注教育发展战略、教育布局、教育结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教育服务质量管理等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政府要确立教育服务业与教育事业的不同地位,前者是一种市场行为,由市场决定它的存在,必须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则,明确管理部门,完善市场监管,避免政出多门,确保服务质量,减少对教育公益事业的冲击,使之按章纳税,增加国库收入;而后者则必须由政府投资来保障,政府应该负起法律规定的国家投入责任,由教育服务业获得的税源又可以由政府反过来投入教育公共领域,弥补国家投入的不足,通过经济杠杆促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如果囿于教育产业化的命题而不敢或不愿区分教育服务业与教育事业的不同地位和属性,不但无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反而会破坏教育的发展,我们的政策要将一切“地下行为”都拿到阳光下晒一晒,合理的就存在,不合理的绝对不给它生存空间,以免破坏起码的公平与正义。(哈尔滨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校长 沙洪泽)

推动民族教育走上法制轨道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公开征求意见是国家政治民主,倡导教育均衡发展和科学持续发展的充分体现。《规划纲要》征求意见范围涉及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农民工子女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等各项内容,然而,除在第25项提出“支持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外,没有明确提出“民族教育”,因而觉得有所遗憾。

  众所周知,民族教育是国家整个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多民族统一国家的性质决定了民族教育与全国教育具有共性,是和全国教育紧密相联的有机整体,需要遵循党和国家统一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教育法律法规。同时,民族教育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民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需要从少数民族地区实际和民族特点出发,采取一些符合当地实际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并将其进一步规范化和法制化,这就需要依靠立法加以保障。

  建国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对民族教育的共性内容有所规定。2002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启动了《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的调研起草,但对民族教育特殊性目前尚无具体条文加以规定,至今未出台相关法规,因此民族教育立法是当务之急。

  时下,有一些学校打着“民族学校”的名义,以求特殊的政策照顾。民族学校是我国少数民族教育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民族学校的建立和开办应有一些具体规定:如,民族中学的主要领导干部尤其是校长应由民族感情深、热爱民族工作、懂教育规律、愿为民族振兴奋斗的少数民族同志担任,以利于民族工作及民族教育的开展;同时配备一定的汉族干部,以利于民族团结。在招生上必须保证有相当比例的少数民族学生,城镇发达地区不少于30%,民族地区不少于50%,特别要招收边疆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学生。在录用教职工时要注意选调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教职工,建立一支多民族的、优秀的教职工队伍。同时,学校要进行有关民族政策法规的教育,要有体现民族特色的设施等。有此规定后,可以使民族学校趋于规范,并使民族政策及民族扶助资金等能正常地落实到名副其实的民族学校。

  因此,建议《规划纲要》应将“民族教育”单列,从现在起着手起草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的基本法《少数民族教育法》,为其出台积极创造条件;同时将《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的制定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促成其尽快出台。笔者认为这两个法规的出台,将极大地推进我国民族教育的发展及民族教育法规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使我国民族教育尽快走上法制轨道。(云南民族中学校长 李暾)

教师教育更要与时俱进

  温家宝总理指出:“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有好的老师,才能有好的教育。”从现状上看,当前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难以满足素质教育的要求,主要在于教师的选材、师范院校的师范性弱化、教师的职后培训等三个问题。

  教师的选材问题。师范院校的录取以考试分数为准,没有考虑日后育人的能力要求。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师范院校实行降分招生,现在这批教师正进入成熟期,逐步成为学校教育的“顶梁柱”,而从某种程度上讲,教师队伍的困难期已经或即将到来。更大的问题还在于,这种降分招生的“恶性循环”还在继续,国家应该倡导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尊师重教,切实保障教师的待遇不低于公务员,这样才能吸引更多更好的学生报考师范院校。

  师范院校师范性弱化问题。由于高校整齐划一的评估标准,造成师范院校热衷于求“大”求“全”,师范性弱化。我们固然要重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但对于本身素质就不够高的师范生,大学期间,对中学课堂上的教学基本功和育人能力重视不够,毕业后自然难以胜任教学工作。国家应倡导师范院校首先做强师范性,将评估的重点也应该放在强化师范性上。

  教师的职后培训问题。目前教师培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培训要求整齐划一,难以满足不同学校、不同教师的发展需要,记忆型教育培训方式不适合成人学习的特点,培训内容与教师的专业成长、教学实践相脱节,培训时间与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发生经常性的冲突等。教师教学能力的提升不在大学教育,更多的是在所任职的学校,政府应把部分用于教师培训的经费从拨给大学转为拨给中学,请大学教授到中学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另外,现在评高级教师的年限要求太低,国家应制定统一的高级资格有效期,倡导教师与时俱进。(浙江省杭州市长河高级中学校长 陈立群)

摘自:《中国教育报》2009年2月5日

(责任编辑 傅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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