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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岗计划”财政保障

  “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岗教师的工资性支出。“特岗计划”教师聘期3年聘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凡特岗教师工资性年收入水平高于中央标准的,高出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

  省级财政负责统筹落实资金,用于解决特岗教师的地方性补贴、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以及特岗教师岗前集中培训和招聘的相关工作等费用。

(责任编辑 傅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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