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校安办函〔200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学校舍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规定和全国校安办主任、教育部副部长鲁昕同志在第二次视频调度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我们起草了《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以省级校安办为单位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讨论,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最好在文稿上直接修改,形成“花脸稿”以省校安办名义书面反馈。
二、请于2009年8月10日前反馈我办,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三、联系人及电话:李菲 010-66096415 传真 010-66096337;通讯地址:北京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财务司转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邮政编码:100816。
附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全面掌握中小学校舍安全信息,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校舍建设、管理、使用、维修、改造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文件档案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建设部、国家质监局2001年3月5日发布)、《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1988年3月17日发布)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等,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工程及其他中小学校舍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管理和利用,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工程项目,是指每个单体建筑物,包括学校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生活用房和办公用房等。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工程档案是指工程和工程项目在排查鉴定、规划、加固改造实施过程等各个阶段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记录载体。
第二章 档案资料的归档和管理
第五条 校舍安全档案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组织,各市区县负责实施。
各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安办)负责对本级工程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保存归档工作,并负责对下级校安办工程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中小学校舍安全档案室,并指定专人、划定专门场所负责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及与排查鉴定、检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设立专门条款,明确有关方面提交相应项目文件以及所提交文件的整理、归档责任,并对项目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具体要求。
第七条 工程项目档案的归档工作应与工程项目进展同步进行。项目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审查工作。校安办应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校舍安全档案室移交该项目的档案资料。
第八条 工程项目在加固改造和新建过程中,各级校安办应当督促建设、排查鉴定、检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按照协议、合同的要求做好工程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保管、移交工作。属于归档范围的档案资料,应当及时与有关单位办理移交。对于无法取得原件的归档材料,可由提供单位确认一致性后将复印件加盖公章归档。
第九条 工程档案应当建立综合卷、规划和经费卷、监督检查卷和项目档案。
综合卷收录本级政府部门和上级政府部门印发的与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包括工程实施方案、工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人员组成、工程路线图和时间表、工程简报、工程年度实施情况总结、月报表等。
规划和经费卷收录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工程总体经费预决算等。
监督检查卷归集工程日常监督检查办法、监督检查具体实施方案、监督检查记录、专项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条 项目档案应当按照项目学校设立总卷,学校内各工程项目设立项目分卷。总卷归集学校整体规划、整体设计方案、校舍场址排查报告等文件;分卷归集项目文件,包括加固改造方案等。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排查鉴定阶段形成的文件,归入相应工程项目分卷,排查鉴定后确定拆除的项目文件集中归集为拆除项目分卷。
第十二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字迹清楚,图面整洁,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卷首编制文件目录,卷末设立备考表,标明立卷人和审核人。
第十三条 各项目学校应当按照第九条的要求保存一套学校总卷和各项目分卷。校舍情况发生变化的,学校应当及时更新并报当地校舍安全档案室。
第十四条 凡属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应当按照《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的要求另行报送。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中小学校舍档案的收集、归档、整理、鉴定、保管、移交、查阅、保密、销毁及管理人员职责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完善中小学校舍档案管理机制。
对于毁坏、丢失校舍档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 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档案归档范围包括安全工程实施前项目建设和加固改造文件、排查鉴定文件、工程建设文件。工程建设文件分为施工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详见《建设工程文件档案整理规范》。
(一)能收集到的校安工程实施前工程项目在原建设和加固改造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二)校舍场址安全排查报告、校舍建筑安全排查报告、校舍的各种鉴定报告和检测报告、排查鉴定合同。
(三)对于需加固改造的校舍,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四)对于需要重建的校舍,选址与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工程项目档案归档范围的具体内容见附录,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各卷的内容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因故对其进行的改扩建、维修、加固形成的文件资料也应及时归入工程项目档案。
第十八条 校舍安全档案室应当及时对归档的纸质档案材料进行数字化处理,实现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的对应。
第十九条 综合卷、规划卷、监督检查卷和学校总卷的保管期限为永久,项目分卷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各种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档案整理规范》的要求。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未具体规定的内容应当执行《建设工程文件档案整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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