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校长助理,教育科学学院院长 孟繁华
《规划纲要》作为我国未来10年教育发展的纲领性宏观政策,其关注度、敏感度之高,恐在世界教育界也绝无仅有。《规划纲要》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大量媒体进行了报道,发表了很多意见。有的关注规划纲要制定过程,有的则关注若干具体内容,各种观点众说纷纭。有媒体认为:《规划纲要》的制定过程所呈现出来的民主和开放的精神令各界好评,可能是中国教育决策模式转型的一次重要契机,也将是一个社会各方参与决策的样本。也有媒体表示了对《规划纲要》中改革步骤的担忧,认为《规划纲要》对很多公众关注的教育问题都有所回应,但是怎样落实,却缺乏改革的具体步骤、行动、完成时间节点,比如,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的问题在1993年版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就有明确的表述,不能称为“亮点”。
一定的社会政策必须要与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超出或落后于现阶段社会形态的政策都是不好的政策。综合看,对《规划纲要》的评价,应该从三个维度上进行考查:一是看它是否符合教育发展的规律,从而有力地支持、促进教育发展;二是要看它是否有利于培养创新人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国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的转变;三是看是否与社会的核心价值相一致,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
首先,《规划纲要》之所以得到媒体的好评,是因为它体现出对教育发展的强烈信心和对教育规律的尊重。以往偏离教育规律的政策确实存在,教育政策有时封闭于科学世界而偏离了作为自身根基和意义源泉的生活世界,教育市场化、教育项目化、教育模式化等各种思潮和行为一度喧嚣尘上,用管理经济的办法管理教育成为“时尚”。从教育的本质而言,教育是人的存在方式之一,是人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态度,是人重要的实践活动形式。教育的根本旨趣和最终目的是使人过上幸福而有意义的生活。在一般意义上,幸福而有意义的生活是指个体在与社会共同体的进步趋势基本保持一致的前提下实现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协调统一,和谐共生。教育不仅仅只是实现未来生活的手段和工具,教育本身就是生活的目的,教育的目的就是实现生活的意义。显然,教育不是控制,也不是将教育作为通达生活世界的工具,而是将教育就看做生活世界本身,看做生活世界的一部分。有媒体评论,《规划纲要》中关于“接受良好教育成为人民群众强烈期盼,深化教育改革成为全社会共同心声”的表述与口气前所未有。由高高在上到躬身询问,再到平等对话,这一转变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第二,《规划纲要》体现了通过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促进教育发展、培养创新人才的决心和意志。毋庸讳言,我国教育的最大弊端就是“统一规格、统一要求、统一模式”。在这种统一的政策下,学校管理,以及教学活动与学生身心发展必然存在大量不适应的状况。由此引发了学校行政化、德育实效性不高,学习负担过重,厌学厌教情绪滋长等问题的产生,严重制约了创新型人才的培养。例如,政府在工作中经常设立各种类型的项目和工程进行分配,名目多、环节多、成本高、评比消耗大,已经影响到学校正常工作的开展。尽管意图是好的,但实际上费力没讨好,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在这一背景下,转变政府职能,构建以现代学校制度为重点的教育公共治理结构,成为解决质量问题、回答“钱学森之问”的关键所在。建设现代学校制度首先要明确的是治理主体多元化,教育公共治理不仅由政府承担,而且也包括学校、家长和非政府组织等多种主体。政府应致力于发展战略和统筹规划,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从繁重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为公共治理的其他主体发挥作用创设良好的制度环境。其次是治理机制复合化。教育公共治理机制是由政府、社会和学校这三大治理机制构成的,三大治理机制形成合作互补关系。通过这一机制,发挥各自的作用,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创造性才能激发出来。显然,与以往的教育行政管理不同,学校不再是政府的“附属品”,而成为教育的真正意义上的“主体”。一些媒体表达的担心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在权威文件上已经提出10多年了,尚未看到政府职能转变的实际动作,甚至反其道而行之。这一担心是有一定道理的。建议对这一重大问题,今后在落实《规划纲要》时,通过立法使之成为国家意志。
第三,《规划纲要》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彰显了政府责任。在摆脱自身种种偏见之后,大家一致同意的社会契约,就是公平。只有公平才是负责任的。公平这一带有终极意义的命题,其意义不仅在于它要求在现实中为人们寻求公平,更重要的在于它作为一种理想根植于社会制度和人们心中,成为人类世代追寻的价值目标。公平的原则主要包括两点,一是平等权利,二是机会均等。“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政府,全社会要共同促进教育公平。”这一提法得到了媒体的广泛好评,甚至有媒体评论:“政府勇于反省,开始重拾责任。”应该看到,近几年政府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等方面通过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做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形势在向好的方向转化。但是同时也应看到,政府主要关注的是区域间和校际间的均衡,而“面向全体学生”的政策指向不清晰,力度也不够,甚至有一些政策与之相悖。例如大家习以为常的评“三好”政策就是把对成人的要求搬到了学生中来,不符合青少年儿童成长规律。青少年儿童正在成长过程中,没有定型,有时会犯“错误”,会有曲折,通过竞争又会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一些学生的个性和创造性。教育行政部门不妨不再主导这类工作,把这一权力下放给学校,处理好“有为”和“无为”的关系。
摘自:《人民政协报》2010年3月24日
(责任编辑 王轶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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