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最直接的信息、文化载体。语言文字工作涉及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进步和文化传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1985年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确定的五大重要任务: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继续推行《汉语拼音方案》,加强中文信息处理宏观管理力度和社会调查和咨询、服务工作,20多年来特别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10年来,我省的语言文字工作在全省语言文字工作者“抢先争优”的努力下和社会各届的支持下,取得了优异的成绩。特别是在语言文字立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贯彻实施方面,我省更是“抢前抓早”、步步紧跟、层层落实,开创了全省依法治语的新局面。
一、抢前抓早,步步紧跟,强化立法和法制制度建设
(一)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起步早、行动快。我省的语言文字立法工作起步较早,在1997年就出台了《黑龙江省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条例》,为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后,除了及时在全省开展大规模的学习宣传、活动外,省语委办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认真研究我省《条例》和国家上位法的异同点,结合形势发展的需要,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教育厅法规处,及时修订、完善了我省《条例》,并经省人大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使我省又成为在全国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地方立法上见行动最快的省份。
(二)抓各地法制制度建设,见成效。我省各地的法制制度建设在省里立法之前就已起步。仅1992年起至1995年,省语委办指导各市地就先后颁布了7个地方性《语言文字管理办法》,实现了依靠行政规章管理;《国家语言文字法》颁布实施后,省语委办在进一步完善省里立法的同时,提出了“加快全省法制制度建设步伐,努力开创依法治语新局面”的工作目标和要求,并积极敦促和指导各地加强法制制度建设。2003年,鹤岗市人民政府颁布了《鹤岗市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成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后全国第一个由政府颁布地方规章的二类城市(地级市)。目前,在我省没有地方立法权的二类城市中,已有牡丹江、七台河、大庆、鸡西、鹤岗、绥化、大兴安岭等7个市地由当地人民政府颁布了“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其它地市也正在努力之中。鉴于在地方立法和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方面所取得的成绩,2007年我省在全国语言文字依法管理管理工作会议上作了典型经验交流。
二、加强宣传、执法调研、培训队伍,为依法管理打好基础
首先,宣传工作常抓不懈。一是充分利用国务院规定的每年9月的第三周作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的有利契机开展集中宣传。省委宣传部、省精神文明办、省广播电视局、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语委、团省委、省军区政治部等八家联合组成的推普周领导小组,每年都制订详细的活动方案,确定以语言文字法为主要内容的宣传主题,开展系列活动。今年的第13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省语委举办了“黑龙江省纪念《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10周年万众签名活动”,于12日在哈尔滨启动,签名幅在9月12-18日期间在全省13个市地同时传递签名,于19日在泰来县完成合龙。这项活动影响大、效果好,参与群众众多。二是重视在全省各大中小城市集中力量开展大规模的户外宣传。近年来省语委已在全省9个大中城市和5个县级小城镇举办了以宣传《语言文字法》和我省《条例》为主题的大型广场宣传文艺活动,各市地语委也同样每年选取1~2个县镇集中开展大型宣传活动,这些活动得到了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的支持,也得到了社会各界各行业和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宣传效果非常好;三是与新闻媒体合作开展系列宣传,如推普周期间商省电视台每天滚动播出宣传公益广告,连续3年在《黑龙江日报》上开辟“啄木鸟在行动”专栏,举办全省“我谈语言文字规范化”主题征文等;四是在全省13个大中城市和三分之二的县级小城镇的主要街道和繁华地区,设立了永久性大型公益宣传牌百余块;五是编印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黑龙江省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条例》单行本赠送给相关行业系统或发放给群众供学习使用,累计印刷已达数十万册。
其次,执法调研适时开展。在1998年联合执法调研基础上,2002年,省语委再次联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对全省贯彻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条例》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随着新形势和新问题的出现,省语委及时开展相关调研,为国家制订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如针对当前重外语轻汉语现象和大学生母语能力偏低问题,2007年省语委开展了全省大学生语文能力调查;针对国际化进程中的外文使用问题,2009年,以省会哈尔滨和口岸城市黑河为重点,开展了我省区域内的外文使用情况调查,等等。
第三,培训队伍紧跟形势。一方面是培训执法工作者队伍:早在1999年,为配合《黑龙江省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条例》的施行,省语委办就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共同抓了各地执法队伍的建设工作,举办了首批执法人员培训班, 60余人参加了培训和考核并获得了由省政府法制办签发的《行政执法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后,当年11月,我省就举办了“学习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培训班”,邀请有关专家进行法律讲解与辅导。另一方面是语言文字工作者队伍的定期培训:自2004年以来,省语委每三年举办一次全省语委系统专兼职干部培训班,根据语言文字工作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新问题,讲解如何准确掌握和运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不断补充和更新必备的语言文字规范化知识。2004年8月和2007年7月培训班已各举办了一期。目前,第三期培训班正在筹备当中。
三、采取具体措施,语言文字依法监督和管理成效明显
(一)积极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作为贯彻实施“法”的一项基本措施。继2001年9月哈尔滨市作为全国第一家接受国家评估的一类城市并以优良成绩顺利达标后,本着“分类实施、分步推进”和“重在宣传、重在过程、重在建设、重在实效”的原则,为进一步加强城评过程中的执法力度,2002年3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法制办、省教育厅、省语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开展二类城市语言文字检查评估的通知》(黑教联〔2002〕10号),并由上述四家共同组成评估组,从2002年10月至2006年12月,分批对全省12个地级市进行了评估检查,各地均以良好成绩达标,基本实现了“普通话基本普及,城市的社会用字基本规范”的新世纪初叶语言文字工作目标。我省也成为在全国最早进行二类城市评估,并最早完成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省份;从2004年起,省语委又指导13个市(地)语委协同当地有关部门对各自所辖的三类城市进行执法检查评估,至2009年底,全省已有67年个县市通过了检查评估,收尾工作拟在今年全部结束。
(二)依法推进普通话水平测试和尝试汉字应用能力测试。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开展较早,主要针对播音员、主持人、教师、公务员、窗口行业服务人员、在校大学生和其他以通用语言为职业特征的人员;语言文字法颁布后,受法律的允许和保护,普通话水平测试现已形成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普通话等级证书也成为许多特殊岗位的职业准入制度中重要的一个参照。至2009年底,我省已有34万6千多人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取得了相应的等级证书。汉字应用能力测试是近两年国家重点推出的一项试点工作,主要针对编辑、记者、教师、大学生、公务员等,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我省作为全国14个试点省(市)之一,已按要求完成了两次局部试点,现已作好了将来正式启动此项工作的一切准备。
(三)依法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和量化评估工作。 “十一五”以来,根据国家的部署和法律法规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相关要求,省教育厅、省语委开展了各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评估工作。首批省级示范校评估及命名工作已于2008年完成,共命名75所省级示范校,其中有15所被评为国家级示范校;第二批省级示范校2010年下半年已开始评估,目前正在进行中,评估和命名工作将于今年12月全部完成。
(四)依法开展出版物语言文字规范质量检查活动。新闻出版业是以语言文字的使用为行业特征的一个重要领域,对全社会有着很强的榜样示范作用。因此,对省内所有出版物(报纸、期刊、图书等)进行语言文字规范化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也是加强语言文字依法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比如,自2001年以来,省语委已联合省新闻出版局先后开展了“黑龙江省报纸语言文字规范化检查评比活动”“黑龙江省期刊语言文字质量检查”“黑龙江省图书编校质量检查暨优秀图书评比活动”“黑龙江省期刊质量检查评选活动”等,这些检查活动极大地提高了我省出版物的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率。
(五)协调有关部门,将语言文字规范写入有关行业立法条文。2006年,在我省《旅游条例》立法中,省语委在省政府法制办的支持下,协调省旅游部门,将“景区、景点讲解员应当通过测试达到规定的普通话等级”写入条例,为语言文字规范管理工作增添了一个新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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