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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应急事件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国学生营养办〔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启动实施以来,国家试点地区的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扎实工作,总体进展顺利,但在极少数地方,因政府组织领导不力,相关部门职责履行不到位,在食品安全管理、资金安全管理等方面出现了一些突发性事件,造成了不良后果,引起了不良反响。

  为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增强应急处置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我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应急事件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应急事件处理暂行办法

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附件: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应急事件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应急事件,建立健全应急机制,规范营养改善计划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扎实推进农村营养改善计划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事件,包括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资金安全事件以及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其它突发公共事件。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共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制度上、组织上、物质上全面加强保障措施,从领导精力、经费保障和力量部署等方面加强建设,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增强防范应急事件的能力,提高处置应急事件的水平。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实施。

第二章  应急事件处置

  第六条  快速反应,靠前指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生营养办要建立应急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全面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应急事件的处置工作。一旦发生重大应急事件,省级学生营养办主任(副主任)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立即核实情况,迅速开展工作,妥善应对,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

  第七条  属地管理,守土有责。应急事件的处置坚持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生营养办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上级党委、政府和学生营养办。

  第八条  预防为主,及早处置。要立足于防范,抓早、抓小、抓苗头,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调处工作,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研判,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不良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避免造成社会秩序失控和混乱。

  第九条  妥善应对,适时公开。在处置应急事件过程中,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方针,认真调查和核实事件发生的经过,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事件的性质,深刻剖析事件发生的原因,积极采取科学有效措施,妥善处理事件的善后工作。事件处理结束后,要及时报告并将处理情况予以公开。

  第十条  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应急事件发生后,学生营养办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各级各部门系统联动,群防群控的处置应急事件的工作格局。

  第十一条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在处置应急事件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始终把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处置,对危重病人要迅速组织救治。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发布

  第十二条  明确应急事件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级各类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为营养改善计划应急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信息报送人员为责任报告人。

  第十三条  严格初次报告通报时限及程序。试点学校发生应急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营养办及当地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初次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初次报告后,应及时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在2小时内逐级报告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营养办及同级政府,直至教育部和全国学生营养办。

  特别重大(Ⅰ级)或者重大(Ⅱ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3小时内报告教育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和全国学生营养办。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学校或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报告教育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和全国学生营养办。

  第十四条  密切关注事件进程。应急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应及时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生营养办,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生营养办,直至教育部和全国学生营养办。

  特别重大(Ⅰ级)或者重大(Ⅱ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学校每天应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上级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和学生营养办,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逐级每日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直至教育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和全国学生营养办。

  第十五条  及时做好结案报告。事件结束后,应将事件处理结果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营养办直至教育部和全国学生营养办。

  第十六条  规范应急事件报告内容。

  初次报告必报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造成伤害的人数、造成影响的范围;选报内容包括:事件初步性质、发生的可能原因等。

  进程报告必报内容包括事件控制情况(丢失的或泄露的有害物品查找情况)、患病(中毒)人员治疗与病情变化情况、造成事故的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

  结案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情况、有关人员责任追究情况等。

  第十七条  信息发布。营养改善计划应急事件的信息经全国学生营养办或省级政府授权,由省级学生营养办向社会发布。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布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地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各类应急事件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理营养改善计划应急事件的能力。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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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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