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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简报

十五部委联合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
改善计划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国务院要求

第23期(总第23期)

2012-07-26 来源:全国学生营养办收藏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7月26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的职责,规范各关键环节的管理,十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基本理清了政府、部门和试点学校各自的管理职责,明确了供餐内容和模式,并重点对食品安全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和食堂建设管理等主要方面提出了要求。

  一、明确“一个机制”

  营养改善计划涉及面广,工作环节多,工作难度大,《细则》提出,只有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各方面共同参与、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才能够有效调动各方力量,全面推进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政府是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分工负责。

  --省级政府负责“统筹”,包括:统筹制订本地区实施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统筹规划国家试点和地方试点。统筹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统筹安排资金,改善就餐条件。统筹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制订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案,指导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市级政府负责“协调指导”,包括:督促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政府负责“落实”,包括:制订实施方案和膳食营养指南或食谱,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建设、改造学校食堂(伙房),制定工作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责成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二、关注“两大重点”

  一是食品安全。《细则》要求试点地区应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二是资金安全。专项资金是孩子们的“吃饭钱”,必须确保每一分钱吃到孩子嘴里。为此,《细则》要求各地应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建立营养膳食补助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严防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营养补助资金。

  三、细化“三种模式”

  《细则》对学校食堂供餐、企业供餐、家庭(个人)托餐等三种供餐模式进行了细化。试点县和学校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供餐模式。应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企业(单位)供餐模式为辅。对一些偏远地区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和企业(单位)供餐条件的学校和教学点,在严格规范准入的前提下,可实行家庭(个人)托餐。同时明确要求,试点地区应加快学校食堂(伙房)建设与改造,在一定过渡期内,要逐步以学校食堂供餐替代校外供餐。

  四、实施“四类监督”

  一是日常监督。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对本系统(单位)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专项监督。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学生营养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重点督查及专项检查。

  三是人大政协监督。地方各级政府要主动将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接受监督。

  四是社会监督。各地应成立学生、家长、教师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督小组,设置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五、建立“五项制度”

  一是主要领导负责制。将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工作绩效评价体系,明确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营养改善计划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的工作负管理责任。

  二是目标责任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学校和有关企业(个人)之间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并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评结果,进行奖惩。

  三是工作通报制度。各级学生营养办要定期编发工作简(通)报,每月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的经验与做法,反映普遍性问题,加强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督办。

  四是信息公开制度。地方各级政府应明确规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保证信息公开的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和准确;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将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督促供餐单位和个人定期公布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严禁克扣和浪费。

  五是校长负责制。试点学校具体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重点做好食堂管理,保证校园食品安全,组织和管理学生就餐。学校校长对本校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负总责。

(责任编辑:宋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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