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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16年工作总结和2017年工作要点

2017-03-09 来源:全国学生营养办收藏

  根据《关于报送2016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总结和2017年工作要点的函》(全国学生营养办函〔2016〕6号)要求,现将广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16年工作总结和2017年工作要点报告如下:

  一、2016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国家试点县和地方试点县工作进展情况。

  我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桂政发〔2011〕21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稳步推进全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截至2016年10月底,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覆盖63个县,其中国家试点县29个,受益学校4989所,受益学生868804人;自治区试点县13个,受益学校1412所,受益学生282765人;自治区奖补资金扶持的市、县试点县21个,受益学校2255所,受益学

  生537813人。目前,我区营养改善计划共惠及学校8656所,学生1689382人。所有试点县应纳入营养改善范围的学校和学生全部纳入,覆盖率100%。

  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决策部署,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围绕“强组织、建机制、重指导、抓管理、严督查”等工作重心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工作。2016年度,广西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全区营养改善计划受益学生营养状况得到普遍改善,所有试点学校的营养餐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资金安全事故。

  (二)工作成效和主要做法。

  1.加强监管指导力度,确保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

  自治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工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强调各试点县要规范管理,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运行有序,操作规范。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此,自治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提供保障。

  (1)抓好培训,不断提高认识水平和管理水平。

  自治区将开展培训作为推进营养改善计划健康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抓手。在2015年开展“送培到县,直接培训到校长”计划的基础上,2016年又派出专家赴15个试点县开展培训,1994所学校(含教学点)的校长和管理人员参加了培训。培训内容有:食品安全管理(包括食堂建设及内部布局,食堂食品安全管理、食物中毒防控)和资金安全管理、营养基本知识及配餐等。培训结束后,还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了考试。参加培训的学校负责人纷纷表示:“送培到县,直接培训到校长”的做法对学校推进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规范管理帮助很大,提高了校长们对营养改善计划政策的理解和认识,基本掌握了国家、自治区制定的有关规范管理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一系列政策知识。

  (2)抓制度建设,确保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操作规范,运行有序。

  一是建立完善了一系列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所有试点学校做到食品安全制度上墙并落到实处;二是建立了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要求试点学校做到每日公示和每月结算公示,对资金使用情况、伙食标准、饭菜价格和食谱等内容进行公示,不少试点县实行了公示带量食谱。各试点县认真落实食品留样和学校领导陪餐制,建立了统一的公示栏,在食堂醒目处进行陪餐标准公示、周食谱公示、日采购公示、月结公示、受益学生数和食堂组织机构成员公示,学生就餐实行日签领制。

  (3)规范供餐模式。我区各试点县坚决落实全国学生营养办提出的“以校内食堂供餐为主,以供应完整午餐为主”的工作要求,凡是有食堂的学校基本采取食堂供餐模式供应营养餐。目前,42个国家和自治区试点县的6500所试点学校中,采取食堂供餐模式供餐的学校5986所;采取企业供餐模式供餐的学校 422所,采取家庭托餐供餐模式的学校32所。采取食堂供餐模式供餐的学校达到了90.03%,29个国家试点县试点学校食堂供餐比例达到95.4%。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4)规范食品采购。确保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各试点县认真落实《广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全国学生营养办函〔2015〕2号),规范营养食品采购行为,确保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

  一是实行大宗食品定点采购,签订购买合同。如那坡县严把食品采购和储藏关,各学校所需米、面、油、肉、蛋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实行定点采购,并与供货方签订了质量保证协议,各学校对进入食堂的原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建立了食品采购登记台账。食品及原材料采购实行索证(索票)登记制度;食品出入库管理登记制度等,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以来,全县所有试点学校没有采购“三无”、腐烂变质、过期等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进入学校食堂,确保了食品安全。西林县在营养餐原料采购、供餐企业招标准入、食品卫生监管等方面加强管理,营养餐食品及原料由县政府统一招标采购,明确凡进入营养改善计划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建立了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供货商评议制度。

  二是落实食品采购“四统一”制度。恭城县和融水县认真贯彻全国学生营养办提出的食品采购“四统一”工作制度。全县试点学校食品原材料实行了“四统一”政府采购,减少了中间环节,降低了采购成本,确保了采购质量,从源头和过程上保证了食品安全。配送公司对所采购回的食材要再次进行农药残留及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对于检测不合格的食材,坚决不采用。保证了食品采购的安全。

  三是建立和完善食品采购验收制度。各试点县都制定了食品采购验收制度,要求各学校要严格执行采购制度,规范采购行为。

  凤山县营养改善计划学校大宗食品采购(牛奶、面包、鸡蛋、大米)均通过政府招投标采购,实行统一配送,统一管理。县教育局组织县监察局、县质检局、县物价局、县审计局、县食药监局、县工商局、县财政局对委托配送中心的食品进行验收合格后才允许发往各个学校;每学期组织县监察局、县质检局、县物价局、县审计局、县食药监局、县工商局、县财政局对配送中心配送的食品进行例行检查;每学期制订评估表发往各个学校对配送中心工作进行评估。

  四是建立食品采购台账和公示制度。各试点县试点学校都建立了采购台账,并对采购的食品价格、量及供货商进行了公示,接受师生的监督。

  (5)加强监督检查,重点监控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各试点县都加强对营养改善工作的监管,确保营养改善食品安全。

  马山县在全县教育系统监控平台中加入食品安全监控内容,在每个试点学校的食堂(伙房)安装了视频监控探头,对学校加工食品全过程进行监控,适时纠正违规操作行为,保障了食品安全。

  各试点县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经常深入学校食堂检查食品安全情况,各试点县学生营养办每年对试点学校检查督导2次。

  2.加大学校食堂建设设施设备配备工作力度,努力改善学校供餐条件。

  (1)营养改善食堂建设情况。2011—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食堂建设总投入为28亿元,其中中央资金14亿元,自治区本级落实资金8.4亿元,县级配套资金投入5.6亿元,共建设学校6248所,建设学校食堂6251个,建设食堂面积171万平方米,购置设备3.2亿元,其中,41个试点县食堂建设总投入20.3亿元,其中中央资金10.15亿元,自治区本级资金6.09亿元,县级配套资金4.06亿元;共建设学校4963所,建设食堂4972个, 建设食堂面积122.8万平方米,购置设备2.6亿元,截止2016年9月底,我区食堂建设项目已全部竣工交付使用,设备购置也已全部完成。

  (2)积极通过“全面改薄”加强食堂条件完善提高。2014年以来,我区结合“全面改薄”工程,针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食堂建设功能不完善、面积不达标的项目进行完善提高,据统计,2014年以来我区共投入42个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县食堂建设资金10398.06万元,改扩建建设食堂83个,新增食堂面积66343平方米。随着国家、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改善办学条件投入的逐步增加,我区将逐步将营养改善计划试点食堂建成标准化食堂,同时将食堂维修、维护纳入专项工程予以保障,切实确保营养改善计划得以顺利、安全推进。

  目前,各试点学校就餐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为试点学校采取食堂供餐模式供应营养餐提供了保障,试点学校食堂(伙房)餐饮服务许可证持证比率有了较大提高,42个试点县试点学校食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比例达到77.97%,比2015年的64.8%提高了13%。如隆林县2015年春季学期专项督查时,学校食堂(伙房)取证率仅为20.3%,自治区学生营养办向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进行了反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县政府加大了对学校食堂(伙房)设施和设备配备的投入,县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加强指导,2016年营养改善专项督导时,该县学校食堂(伙房)取证率达到了97.7%。

  3.中央和地方资金投入与使用情况。

  (1)2016年营养改善膳食补助资金投入与使用情况。

  2016年,广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共投入营养改善膳食补助资金122160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00810万元,自治区资金21350万元。

  按资金来源分:2016年由于采用基础数据统计口径差异,中央核定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央补助资金92151万元,小于我区实际应获得的中央补助资金100810万元,存在8659万元的中央资金缺口,通过统筹收回各市县中央结余结转资金用于抵顶2016年中央补助资金缺口。自治区资金统筹安排21350万元。

  按资金投向分:用于29个国家试点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资金68877万元(全部为中央资金);用于13个自治区试点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资金19729万元,其中:中央奖补地方资金10961万元,自治区资金8768万元;用于21个市县自行试点县奖补资金33554万元,其中:中央奖补地方资金20972万元,自治区奖补资金12582万元。

  各自治区试点县及自治区奖补资金扶持的市、县试点县也认真履行营养改善计划行政主体责任按要求落实了配套资金,保证了营养改善计划顺利运行。

  所有试点县严格执行《广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时办法》,一是按时(每学期开学前)将膳食补助资金下拨试点学校,确保试点学校供餐需要;二是试点学校将膳食补助资金全部用于采购食品原材料,2016年营养改善专项督查没有发现违规使用膳食补助资金现象。

  (2)2017年提前下达资金和部门预算情况

  中央提前下达我区2017年营养改善膳食补助资金82936万元,自治区在2017年年初部门预算安排膳食补助配套资金25000万元。自治区财政厅和教育厅根据2016年10月份人数为基数已提前下达我区2017年营养改善膳食补助资金86998.41万元,其中:中央资金71629.21万元,自治区资金15369.20万元。待2016年营养改善膳食补助工作结束后,按多退少补的原则据实结算。

  4.食堂工作人员配备及管理情况。

  (1)不断加大学校配备食堂工作人员工作力度。为保证营养改善试点学校以校内食堂供餐模式为学生提供营养餐,绝大部分试点县为学校配备食堂工作人员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如隆安、马山、上林、融安、融水、三江、恭城、龙胜、凌云、金秀、合山、罗城、都安、东兴、富川、昭平、防城区、凭祥市都将食堂人员工资纳入了县级财政预算,采取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或补贴方式为学校支付食堂工作人员工资。保证了所有试点学校实施校内食堂供餐。

  (2)为试点学校解决营养改善计划运行所需经费。虽然有关文件规定营养改善所需的燃料费可从公用经费支出,但为了减轻学校负担,东兴市、融安县、德保县、大化县将试点学校燃料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按每人每天0.3、0.2元的标准对试点学校进行补助,有效减轻试点学校燃料费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的负担。此外,融安县、德保县财政还将食品原料集中配送运输费用纳入预算,标准为每人每天0.1—0.2元。

  (3)严格管理试点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各试点县都注重对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规范操作水平。所有试点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确保食品安全。

  5.信息公开公示情况。

  各试点市、县均建立了月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本地区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进度,各试点学校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自治区学生营养办要求各试点学校每学期将本校纳入营养改善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并由学生签名确认。桂林市要求所有试点学校必须严格落实“五个公示”,并由膳食委员会监督公示情况。一是公示学生名册,学校要将享受营养改善补助学生的名册进行公示,防止多报冒领资金的行为。二是公示一周菜谱。三是公示每日购菜价格和菜名。四是公示每月学校财务结算清单,内容包括就餐人数、天数、食品原料采购数量、价格、金额,已使用数量、库存及金额、本月盈亏情况等。五是公示营养改善计划各相关负责人的姓名和电话。

  各试点学校都设立有公示牌,将每天采购的食品品种、数量、价格以及食谱进行公示,每月将营养改善膳食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学生及家长的监督。

  自治区学生营养办不定期出版《营养改善工作简报》,将各试点县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推广。推广营养改善管理经验。

  6.注重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试点县重视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舆论宣传,使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各县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渠道,深入宣传营养改善计划政策法规,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营养改善计划的良好氛围。各学校结合实际,利用班会、校园广播、宣传栏、板报等方法,深入宣传政策和食品安全、营养知识,使学生家长对这项惠民政策做到人人皆知。

  7. 加强监督检查。

  自治区学生营养办把每年的专项督查作为建立试点县的长效管理机制来抓。并作为重点工作纳入每年的绩效考评范围。要求各试点县所属地级市学生营养办每年对所辖试点县营养改善工作专项督导2次,各试点县学生营养办每年对所辖试点学校专项检查不少于2次。自治区教育厅将营养改善检查作为春秋季学期开学检查的重要内容。

  2016年9月,自治区学生营养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营养改善计划专项督查1次,督查的内容有:一是各试点县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学校供餐具体实施情况(含供餐模式及形式、企业供餐的食品内容和价格)、专项资金落实及拨付使用情况、食堂建设情况;二是组织领导机构(县、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及由家长、教师、社区/村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和责任体系建立情况;三是相关制度、办法、配套政策制订出台情况及落实情况(采购招投标制度、企业(个人)及家庭托餐准入制度、食品安全制度、校长陪餐制度等);四是信息公示公开情况等。五是开展营养指导和营养知识宣传教育、营养监测等工作情况。督查程序为:督查组到每个县随机抽查3—4所学校(含初中、中心小学、村完小、教学点各1所),与学校校长、教师、学生交谈了解情况,并查阅有关材料;召开座谈会,听取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汇报;督查组向试点县反馈督查意见。

  在对试点县进行督查时,除现场反馈督查情况外,自治区学生营养办还逐一向试点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书面反馈督查整改意见,并要求各试点县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自治区学生营养办。

  8.营养健康监测及评估工作情况。

  各试点县都按照《广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方案》要求,制定了本县的营养健康状况监测方案,上林、天等、都安三个国家重点监测县积极配合自治区疾控中心做好营养健康状况监测工作。其他各试点县也配合当地疾控部门做好学生体质(如身高、体重等)数据及营养相关数据的收集工作。据营养监测数据显示,学生营养不良率由2015年的23.3%下降至22.8%,血红蛋白水平由2015年的141.8g/L 上升至141.9g/L,贫血率由5.2%降低至3.56%。我区各试点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受益学生的营养状况普遍得改善。

  二、存在的困难及问题

  (一)试点学校食堂(伙房)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率仍有待提高。42个国家和自治区试点县的试点学校食堂(伙房)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比例为77.97%,比2015年有较大提高,但还有少部分学校食堂没有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其原因是:一是部分新建的食堂(伙房)未主动申报办证;二是部分新建食堂(伙房)存在设施设备配备不到位现象,无法申请办证。三是部分原有的农村学校食堂仍存在食堂面积不足,功能分区不太合理现象,达不到许可标准。四是部分教学点由于学生数少建设的是小伙房,在面积和内部布局上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的食堂发证标准存在差距。

  (二)部分学校财务人员财务管理能力和水平亟待提高。受学校编制等因素影响,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财务人员(报账员)均为兼职教师,未得到过全面、系统的财务业务和会计核算培训,没有取得财务人员从业资格相关证书,财务核算和管理能力还不能满足进行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核算管理的要求,存在资金安全风险。

  (三)少数试点县没有解决好食堂从业人员配备问题。教师兼任炊事员现象仍然存在。有7个试点县没有将食堂从业人员工资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由学校自筹资金解决或由教师兼任炊事员给学生做饭。增加了教师的工作量。

  (四)部分农村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由于食品安全意识不高存在操作不规范现象,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五)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实名制系统统计数据与营养改善月报表统计数据存在差距,影响营养改善膳食补助资金的准确核拨。

  从2016年开始,全国学生营养办核拨营养改善膳食补助专项资金(含奖补资金)以2015年底上报的实名制系统统计的学生数为基数,我区给试点县下拨膳食补助资金是以营养改善月报表统计的学生数(即实际纳入营养改善的学生数)为基数。由于2个统计口径统计数据间存在差异,中央核定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央补助资金92151万元,小于我区实际应获得的中央补助资金100810万元,造成8659万元的资金缺口,自治区通过统筹收回各市县中央结余结转资金用于抵顶2016年中央补助资金缺口。

  造成2个统计口径数据差异的原因;

  1.少数学生没有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没有身份证号,无法注册学籍,无法录入实名制系统。这些学生有的是因超生无法办理户口;有的是偏远地区的学生家长缺乏户口登记意识(在农村小学就读不需要户口),子女出生后迟迟不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甚至到初中毕业才办理户口,造成这部分学生无户口而无法注册学籍。如2015年底,我区天等县1089名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无法录入实名制系统,其中有348人是属于因没有户口而无法注册学籍造成的。

  2.因转学手续不全造成在新就读学校无学籍,无法录入实名制系统。一是部分试点县县域内转学不转学籍,当学生到新校后没有学籍转入手续造成无学籍;二是少数外出务工人员子女从外地回到农村学校就读时,由于家长不重视,没有办理学籍转入手续,无法注册学籍。但为了不让孩子辍学,学校还是要接收这些学生就读。这种情况在少数民族地区比较多。2015年底,我区融水苗族自治区县1130名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无法录入实名制系统,其中有994 人因没有办理学籍转移手续而在新就读学校无法注册学籍。

  因此,如果全国学生营养办只是按实名制系统统计学生数核拨膳食补助专项资金,就可能因资金问题造成少数应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无法享受营养改善膳食补助,特别是膳食补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的国家试点县本来就经济困难,无法筹措资金来填补资金空缺,存在影响安全稳定的隐患。

  三、工作建议

  (一)建议全国学生营养办改进营养改善膳食补助资金核拨管理办法。

  1.建议将各省实名制系统统计学生数与月报表统计学生数结合进行膳食补助资金的核算,特别是膳食补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的国家试点县。以保证各试点县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需要。

  2.建议修改每年下拨膳食补助资金时间,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各一次,以保证需求。2016年全国学生营养办膳食补助专项资金全部在春季学期下达完毕,自治区学生营养办下拨资金则是以春季学期月报表统计的学生进行测算,并在6月底下拨完毕。但实际情况中,秋季学期的学生数往往会比春季学期有增加(包括新建学校一般是从秋季学期开始招生),但资金已下达完毕,秋季学期增加的学生就存在资金缺口。如我区大化瑶族自治县新建一所农村初中,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招生,并纳入营养改善计划,近3000名学生资金缺口较大,虽然将本县结余资金补上,仍缺口几百万元。大化县是国家级贫困县,财政困难,要县财政在没有预算的情况下拿出几百万元存在困难。

  (二)建议每年实名制系统开放时间能提前,最好是在11月份就进行数据录入。因数据录入是由基层的学校操作的,而基层从事营养改善管理工作的人员大部分是兼职的,还需从事其他管理工作。年底工作任务多,比较繁忙,12月10日系统才开放,时间太短,基层学校和试点县学生营养办意见较大。

  四、2017年工作要点

  (一)继续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督查。随机抽查部份试点县区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指导试点县和试点学校加强营养改善计划开展工作,进一步提升各试点县及试点学校的管理水平。

  (二)组织各试点县和试点学校认真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规范操作。并继续与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学校食堂(伙房)的指导,督促餐饮服务许可证取证率较低的试点县加强对无证的试点学校指导,落实整改措施,争取所有试点学校持证运营。

  (三)继续指导各试点县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规范操作能力。

  (四)继续不定期编印工作简报,继续为试点县和试点学校配发营养改善计划学习资料,使各试点县的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责任编辑:忠建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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