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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在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学校
建立膳食委员会的通知

全国学生营养办函〔2013〕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促进营养改善计划阳光操作,推动民主监督和管理,调动广大学生、家长、教师参与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及其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明确在国家试点学校建立膳食委员会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国家试点地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村小、教学点)。

  二、人员组成

  学校膳食委员会由学生、家长、教师、村(社区)代表等组成,组成人员应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规模在500人(含500人)以上的学校,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不低于6人;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学校,组成人员应不低于4人,具体人数视学校规模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实行任期制,每届一年,到期更换。学校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产生后,应及时报县级营养办备案。

  三、主要职责

  一是参与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二是参与供餐单位的确定与评议;三是参与学校食堂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的公开招标;四是参与学校食堂日常管理和监督,包括监督学校食堂饭菜价格、份量、质量和食品安全,以及食堂员工的个人卫生、服务态度等,征求学生、家长、教师对食堂的合理化建议;五是督促学校定期公开食堂财务收支状况等相关信息。

  四、有关要求

  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要上墙上网公开公示,接受监督。各地学生营养办要给予足够重视,督促各国家试点学校于2013年春季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全部严格按照要求成立膳食委员会。地方试点学校如何建立膳食委员会,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学校膳食委员会制度落实情况将作为今年检查工作的重点。

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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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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