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学生营养办函〔201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进一步加大公开公示力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经研究, 决定对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学校统一设置标志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国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的全部中小学校(含村小、教学点),均要设置标志牌。
二、标牌内容
标志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学校”字样,二是省、县两级营养改善计划监督举报电话;其它内容由省级学生营养办结合实际确定。
三、标牌式样
标志牌尺寸、材质、字体、字号由省级学生营养办具体确定。每个省份标志牌的式样要统一,整体上做到庄重、简洁和美观。标志牌应设在学校大门口、食堂或其它醒目位置。
四、时间要求
设置标志牌是加强管理的一项必要措施,也是今后国家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请各地高度重视、加快布置,严格按照要求设置,设置工作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地方试点学校可参照执行。
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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