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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营养改善计划通报制度的通知

全国学生营养办函〔2013〕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5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大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督促各地有效开展工作,全国学生营养办已对各省工作建立了月通报和专项通报制度,从2013年7月起,要求各省对所辖市、县也建立工作通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通报内容

  各省要按月通报本地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进展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所辖各市、县工作总体进展情况;

  2.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

  3.供餐情况;

  4.学校食堂建设情况;

  5.实名制学籍信息系统建设及数据报送情况;

  6.实名举报及处置情况;

  7.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二、对突发事件要单独通报

  对于社会影响较大、公众关注度高的突发事件,省级学生营养办在及时、稳妥处置后,要第一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印发专门通报,详细说明事件的发生、核查以及处置情况,要求各地举一反三。

  三、通报级次

  各省应通报到市、县,县通报到学校。各省的月通报和专项通报应同时抄送全国学生营养办。

  四、通报信息的公布

  通报信息应经审核后上当地政府工作网站,必要时向社会发布,发布形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附件:月通报参考式样.doc

     突发事件通报基本要求.doc

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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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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