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关于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志愿者服务制度的通知

全国学生营养办〔2013〕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生营养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关于“鼓励社会参与”、“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全国学生营养办拟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志愿者服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志愿者制度的目的

  通过建立营养改善计划志愿者制度,为社会广泛参与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搭建平台,鼓励社会各方通过多种形式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供服务。志愿者服务制度也是落实党的群众路线、转变工作作风的有益探索。

  二、志愿者的主要工作内容

  1.参与营养改善计划实施:(1)参加相关会议;(2)开展相关调研;(3)参与营养健康教育;(4)帮助制定营养膳食食谱;(5)其他相关工作。

  2.监督营养改善计划执行:(1)监督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2)跟踪了解和监督学校供餐;(3)监督信息公开。

  3.宣传营养改善计划:(1)参与营养改善计划政策的解释说明和宣传;(2)搜集相关舆论并提出引导意见和建议;(3)了解、总结和推荐工作典型。

  三、志愿者招募与管理 

  1.招募条件

  (1)自愿参加志愿活动,利用自己专长,无偿为营养改善计划服务;(2)热心公益事业,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3)身心健康;(4)有相应的时间保障;(5)无不良记录。
特别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参与。

  2.服务期限

  一般为6个月(一个学期),原则上应保证每月有5个工作日以上的服务时间。

  3.招募程序

  (1)申请。申请人按照个人意愿,登录教育部网站(www.moe.gov.cn),下载并如实填写《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志愿者备案登记表》(表式详见附件)后,发电子邮件给全国学生营养办。

  联系人:黄景荣,联系电话:010-66092074,电子邮箱:xsyyb@moe.edu.cn。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西一楼203室,邮编:100816。

  (2)审核。全国学生营养办根据有关规定集中于每年8月份对提出申请的登记表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者发出通知。

  (3)培训。全国学生营养办组织对审核合格的志愿者进行培训,通报有关政策和信息,提出工作建议和要求。同时,志愿者根据个人情况提出意愿。“双向选择”后确定志愿者的具体服务对象和方式。

  (4)服务。志愿者按要求到岗服务。除非特殊原因并提出书面申请,志愿者不得自行中止服务。

  4.志愿者初定每年认定一次。全国学生营养办常年接受志愿者的报名申请。

  5.全国学生营养办将对责任心强、工作成绩突出的志愿者给予适当的表彰。

  四、对地方建立志愿者服务制度的要求

  1.各省学生营养办也应于2013年底前建立志愿者制度。市、县是否建立,由各省因地制宜自定。

  2.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志愿者管理办法,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保证志愿者制度落到实处。

  3.要加大志愿者制度的宣传,加强对志愿者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服务能力。

  4.要落实专人负责志愿者的管理,及时通报营养改善计划相关信息,为在当地从事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要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志愿者备案登记表.doc

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3年8月21日

来源:营养办收藏
(责任编辑:赵亚楠)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