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人社字〔2011〕616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标准调整如下:
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5元,最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元。调整后的标准,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特殊津贴的发放对象及管理等事项仍按赣人字〔2008〕 281号文件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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