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人字〔2008〕281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人事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四日
江西省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一、为切实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鼓励广大教师到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从教,促进教育公平,从2008年开始,省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发放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
二、特殊津贴发放对象为我省县(市、区)所属山区、库区、湖区等相对艰苦边远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在编在岗教职工(企事业单位自办中小学教师与所在地学校教师享受同一政策)。按学校所在地艰苦程度的不同分为边远、最边远两个地域层次,特殊津贴标准相应分为每人每月70元、120元两档。具体地域层次和学校类别的划分及相应特殊津贴标准档次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核准后执行。教师特殊津贴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月发放。发放对象离开岗位后不再享受特殊津贴。
三、省级人事、教育、财政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确定各地发放特殊津贴的最低发放人数,并将相应资金额度下达各地。同时,对各地资金的拨付及发放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各设区市人事、教育、财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教师特殊津贴发放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县级人事、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确定发放对象和特殊津贴档次,并依据各自职能,按照工资管理权限和审批、支付程序发放特殊津贴。发放对象名单每学期核定一次。核定后的发放人员名单和档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设区市人事、教育、财政部门分别报省人事、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四、为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发放特殊津贴,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各地在开展此项工作时,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格审批程序,自觉接受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各级人事、教育、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确保发放工作及时准确到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克扣、侵占、挪用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各地要公布举报电话,制定监督措施,对违反政策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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