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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泸溪县关于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农村教师岗位津贴发放实施办法

泸教发〔2011〕12号

    目前,教师的绩效工资已100%执行到位,农村教师岗位津贴一类地区为1200元/月/人,二类地区为400元/月/人。根据泸人发〔2009〕21号和泸发〔2010〕31号文件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农村教师岗位津贴的激励作用,真正做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现就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农村教师岗位津贴发放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对象

  在编在岗的教师。

  二、实施原则

  1、坚持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的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农村教师岗位津贴的发放是为了提高和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的有效提高。

  2、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原则。以实际贡献为依据,绩效挂钩,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拉开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农村教师岗位津贴发放差距,向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倾斜。

  3、坚持“在岗则发,不在岗不享受”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按实际在岗时间计发(按月计算)。

  4、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各校制定的绩效考核方案要科学合理、易操作,切实做到公开透明。

  三、实施要求

  1、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泸教发〔2009〕41、42号文件精神,各校根据考核方案按月考核,每学期期末全面综合考核一次,根据考核结果拉开档次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绩效工资中的农教补贴根据泸人发〔2009〕21号文件精神,一类地区为200元/月/人,二类地区为100元/月/人,按标准发放。

  2、农村教师岗位津贴。根据泸发〔2010〕31号文件和县委常委会议纪要精神,农村片村小教师每人每月1200元,除白沙、武溪、浦市三镇城区的农村中心完小,农村初中学校外,其它乡镇的农村中心完小(含白沙小学片村小、武溪学区片村小)、农村初中学校教师每人每月40O元。经研究同意,只要在编在岗、按时出勤,农村教师岗位津贴按50%为基数发放到人,剩余50%则根据其德、能、勤、绩、艰苦程度等拉开档次发放。

  3、工作人员(含校长)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不予发放。

  ①向学生推销、代购教辅资料和其它商品从中牟利,向家长索要财物的:

  ②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且有直接责任的;

  ③年度考核被定为合格以下等次的。

  4、学校要建立考核制度,制定科学、客观的教师考核方案,按照方案、依程序定期开展考核工作,考核过程要透明,考核结果要公开,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各校将《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农村教师岗位津贴发放办法》于每年3月底前交局人事股,待局人事股审定同意后,根据考核结果半年发放一次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农村教师岗位津贴(上半年7月发放,下半年下年元月发放)。

  在执行新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农村教师岗位津贴之际,各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加强对教师尤其是片村小教师的管理,督促片村小教师按时上岗,认真执教,为促进全县教育均衡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泸溪县教育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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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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