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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乡村义务教育
学校及其他地区教学点教师生活补助计划的通知

桂教人〔2014〕12 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化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 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财函〔2013〕106 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革创新全面振兴教育的决定》(桂发〔2014〕2 号)要求,为改善我区农村教师生活,增强农村教师职业吸引力,经研究,决定启动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乡村义务教育学校及其他地区教学点教师生活补助(以下简称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是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发展义务教育,重点在农村,关键在教师。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此十分重视,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但长期以来,我区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连片特困地区乡村义务教育学校及其他地区农村教学点师资力量比较薄弱,教师工作任务繁重,条件艰苦。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计划,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和自治区对农村教育的重视,对农村教师的关心,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实施内容

  自治区将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0 元的标准对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教学点以及其他地区教学点的义务教育教师给予奖励补助。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明确实施时间、补助范围、发放对象、补助档次标准、发放形式以及公开公示方式等。制定补助档次标准时,要根据教师工作、生活条件的艰苦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重点向条件艰苦地区倾斜,向村小和教学点倾斜,不搞平均主义。

  三、实施时间

  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计划从2014 年起实施。各县(市、区)执行时间以当地实施办法为准。

  四、管理办法

  (一)以岗定补。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是针对工作岗位的补助, 教师在岗时享有,离岗(包括退休)后自然取消。

  (二)实名管理。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直接发放到教师个人工资账户,并实行实名制管理,每年按12 个月计发。各市、县(市、区)对补助人数、补助标准和发放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

  (三)公开公示。各县(市、区)应主动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和学校公开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对实施方案、补助享受人员、人数、档次标准和发放情况等情况及时进行公开公示,保证各个环节公开透明、阳光运行。当地教育部门要开辟专栏对教师申领情况进行常年公示,保证教师人人知晓,全程接受教师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是针对条件艰苦的乡村学校专门设立的补助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乡村教师的关心,对农村教育的重视。县(市、区)是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落实乡村教师补助人员,确保人员不重不漏。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筹措,确保乡村教师补助落到实处。

  (二)制定方案,平稳实施。自治区教育、财政部门加强统筹指导,适时开展业务培训,对各地政策落实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市级教育、财政部门加强协调监督,指导县(市、区)制定实施办法,加强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县级教育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报上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查,并尽快落实到位。各县(市、区)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发放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及时受理乡村教师投诉,确保平稳实施。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方式,积极主动地宣传政策,让更多的关注农村教育、关心农村教师,努力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四)其他要求。各地还要结合实际,采取教师定期轮岗交流、走教等综合措施,进一步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除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外,鼓励其他县(市、区)制定实施本地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

  六、材料报送

  (一)报送方式。根据教育部要求,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计划相关材料均通过“ 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信息报送平台” (http://jss.cee.edu.cn)逐级报送。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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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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