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发〔2014〕7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提高乡(镇)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切实解决乡(镇)干部职工的实际困难,促进乡(镇)各项事业发展。经2014年1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发放生活补助。现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全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职职工(含援藏干部、合同制工人)。
二、补助标准
在职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不分职级、工龄,按下列标准发放补助: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项 目 名 称 |
二类区 |
三类区 |
四类区 | |
腹心乡(镇) |
乡(镇)干部 |
200 |
400 |
600 |
乡(镇)教师 |
300 |
600 |
900 | |
乡(镇)医护人员 |
300 |
600 |
900 | |
边境乡(镇) |
乡(镇)干部 |
250 |
450 |
650 |
乡(镇)教师 |
350 |
650 |
950 | |
乡(镇)医护人员 |
350 |
650 |
950 |
三、发放办法
(一)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生活补助按月计发。生活补助不计入“五险一金”和退休费计算基数。
(二)新录用、调入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生活补助,从录用、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发放,从离岗、退休后的次月起取消。
(三)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严格按照补助范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四、经费来源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生活补助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渠道解决。
五、执行时间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生活补助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六、本通知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4年1月21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