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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放全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生活补助的通知

藏政发〔2014〕7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提高乡(镇)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切实解决乡(镇)干部职工的实际困难,促进乡(镇)各项事业发展。经2014年1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发放生活补助。现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全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职职工(含援藏干部、合同制工人)。

  二、补助标准

  在职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不分职级、工龄,按下列标准发放补助: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二类区

三类区

四类区

腹心乡(镇)

乡(镇)干部

200

400

600

乡(镇)教师

300

600

900

乡(镇)医护人员

300

600

900

边境乡(镇)

乡(镇)干部

250

450

650

乡(镇)教师

350

650

950

乡(镇)医护人员

350

650

950

  三、发放办法

  (一)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生活补助按月计发。生活补助不计入“五险一金”和退休费计算基数。

  (二)新录用、调入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生活补助,从录用、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发放,从离岗、退休后的次月起取消。

  (三)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严格按照补助范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四、经费来源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生活补助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渠道解决。

  五、执行时间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生活补助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六、本通知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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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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