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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连片特困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生活补助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教联字〔2014〕28号

白城市,镇赉县、通榆县、大安市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贫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财函〔2013〕106号)要求,从2014年1月起,我省对国家规定连片特困地区的镇赉县、通榆县和大安市的乡镇及以下(不合县城和县城所在地的镇)的在编在岗教师,按月发放教师生活补助。

    请各地教育、财政部门高度重视,加强政策指导,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程序,及时、足额发放教师生活补助。坚决杜绝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克扣、侵占、挪用生活补助资金。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制定监督措施,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对违反相关政策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吉林省连片特困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生活补助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连片特园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生活补助发放管理办法

吉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5月4日印发

  附件

吉林省连片特困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生活补助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l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贫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财函〔2013〕10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鼓励广大教师到连片特困地区农村中小学从教,保障和提高教师待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对象。生活补助发放对象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镇赉县、通榆县、大安市的农村中小学(乡镇及以下,不含县城和县城所在地镇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长期休假教师、离开岗位的不再享受生活补助。

    第三条补助标准。按照学校在自然村屯、乡镇政府所在地两类情况,分别给予完成规定教育教学任务的在编在岗教师每人每月500元、300元的生活补助。

    第四条资金分担。补助资金由省和县(市)按4:6的比例分担,县(市)财政要足额落实本级负担的资金。

    第五条发放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月发放教师生活补助。

    第六条资格审核。教师生活补助资格每年核定一次。每年年初,各县(市)农村中小学校将符合条件的教师名单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上报的教师名单进行审核汇总,确定发放对象和补助档次,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的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所在单位、发放标准等内容。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市)教育局、财政局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以公文形式报送)。

    第七条资金拨付。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教育部门提供的生活补助人数、补助标准,将补助资金额度拨付各县(市)。

    第八条资金发放。补助资金按月由各县(市)教育、财政部门直接存入教师工资卡内,并按实名制进行管理。年终,各地对全年的发放情况进行总结,并报省教育厅、财政厅。

    第九条资金管理。各县(市)教育局财务部门对补助资金进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因教师离岗等原因造成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结余的,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条监督检查。补助资金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克扣、侵占、挪用教师生活补助资金。各地要公布举报电话,制定监督措施,对违反政策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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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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