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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落实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冀教财〔2014〕37号

保定市、承德市、张家口市及相关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加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l号),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财函〔2013〕106号)。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14年4月份开始实施连片特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乡、村学校和教学点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的重要意义

    发展义务教育,重点在农村,关键在教师。近年来,我省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但长期以来,我省作为人口大省、农业大省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边远贫困地区尤其是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师资力量比较薄弱,教师工作任务繁重,条件艰苦。落实好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进一步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农村教育的重视,对农村教师的关心,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认识,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着力落实好在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教师生活补助政策.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边远困难地区长期从教,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范围

  我省在22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为所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含特殊教育)边远公办学校在编在岗(含特岗教师)的乡、村和教学点教师发放生活补助,不包括县城所在地学校教师。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上述原则确定。生活补助是针对乡村教师工作岗位的补助,不计入五险一金和退休费的计算基数,教师在岗时享受,离岗后自然取消。在编不在岗和在岗不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等不享受生活补助,“三区支教”等享受国家其他政策补贴人员不在补助范圈。

  我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具体包括保定市的涞水县、阜平县、唐县、涞源县、望都县、易县、曲阳县、顺平县;张家口市的宣化县、张北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蔚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承德市的平泉县、承德县、隆化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旗自治县。

  三、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办法

  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坚持“省级统筹推动、市县自主实施、争取中央奖补”的原则,省级安排补助资金统筹推动工作开展,市、县人民政府是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责任主体,所需资金由省级、市、县财政共担,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奖补。

  (一)省级统筹推动。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结合各级财政状况和支出责任,充分论证政策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统筹推动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省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市县建立按“艰苦程度、分档管理”的乡村教师补助政策,鼓励重点向村小和教学点、边远等艰苦地区教师倾斜。

  (二)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省级根据财力状况,确定乡村教师生活平均补助标准,省定补助标准由省级财政负担。省级根据各县义务教育阶段乡村教师享受补助人数、省定补助标准等因素,分配下达省级补助资金。省对各县的平均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每年按在岗10个工作月补助。

  (二)市县自主实施。市、县人民政府自主制定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要根据省定政策和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具体补助范围和对象、补助标准等,统筹落实资金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足额及时落实到位。各地超出省定平均补助标准和补助范围,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负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是否纳入补助范围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自主确定,并承担所需资金。各地原出台的边远地区教师相关补助政策应继续实施,不得因省实施生活补助政策面取消或降低补助标准。

  (三)争取中央奖补。省级通过加强政策设计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等方式,促进开展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工作,各地要按照省政府规定,认真落实相关政策,争取中央财政综合奖补资金。省级将对各市、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落实到位、实施效果好的,予以资金奖励,由县级财政统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改革的相关支出。

  四、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工作要求

  (一)做好摸底统计工作。各市县教育、财政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摸清本地区农村学校具体的地域分布、教师岗位、人员编制、在岗教师人数及工资福利待遇等情况,结合正在推进的教师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和教育事业统计确定本地享受补助乡村教师数量。

  (二)制定实施办法。各县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要求,综合所辖乡、村学校和教学点所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经济条件以及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等实际状况,充分发挥补助政策对吸引优秀教师到乡村学校(教学点)任教的作用,科学制定本地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的实施办法,明确实施时间、补助范围、发放对象、补助档次标准、发放程序及公开公示方式等。县级在制定补助标准时,要根据学校地域远近、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的艰苦程度等因素合理分档确定,重点向村小和教学点倾斜、向条件艰苦地区倾斜,不搞平均主义,不搞一刀切,各市要加强协调监督,指导县制定实施办法,各县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审核后,请于5月底前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加强资金管理。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专项资金纳入国库集中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防止虚报、冒领、套取国家补助资金行为。各市、县不得因省财政增加补助而减少乡村教师合法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学校公用经费,不得将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总量。

  (四)完善配套措施。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综合措施,从根本上提高乡村教师队伍素质。加大乡村教师培训力度,将乡村教师培训学习、对口帮扶等措施规范化、制度化。建立教师招聘补充机制和县城内教师定期轮岗交流制度,落实教师职称评定和职务晋升时要求有乡村学校任教经历的规定。采取切实措施改善乡村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努力提高乡村教师的职业吸引力。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要加强落实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的责任考核,建立连片特困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一把手问责制度,对提供虚假数据.虚报冒领、套取、挪用财政资金的学校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把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定期进行督导。省择时将对各地政策落实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作为分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综合奖补资金重要因素之一。各地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此项工作平稳落实到位。

  (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要按时直接发放到教师个人工资账户。减少中间环节。各地要建立以身份证信息为基础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申领信息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对补助人数、补助标准和发放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防止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情况发生。

河北省财政厅

201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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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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