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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给予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4〕7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化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财函〔2013〕106号)精神,为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增强乡村教师岗位吸引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给予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和对象

  我市贫困区县(自治县,含梁平县、垫江县,下同)乡镇(不含区县政府所在地镇)义务教育学校和其他区县(不含主城区)的村小及教学点的在编在岗教职工。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到补助范围学校连续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交流教师、支教人员,以及纳入补助范围学校中因公外出学习培训(1年内)的在编教职工属于补助对象。其他在编不在岗、离退休等人员不属于补助对象。

  二、补助标准

  贫困区县乡镇学校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其中,村小和教学点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特别艰苦、边远、高寒地区的村小和教学点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

  其他区县村小和教学点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特别艰苦、边远、高寒地区的村小和教学点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

  各区县(自治县)结合当地教师工作、生活条件的艰苦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同档次标准,重点向村小、教学点,特别是条件艰苦的边远、高寒地区学校倾斜,杜绝平均主义。

  三、执行时间

  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补助办法

  (一)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是针对工作岗位的补助,教师在岗时享有,离岗(包括退休)后自然取消。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不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二)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实行实名制管理,按月将岗位生活补助直接发放到教师个人。全年按12个月计发。

  (三)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12〕6号)规定,选派到“三区”的支教教师执行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四)各区县(自治县)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符合补助条件的乡村教师名单,严禁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

  五、经费保障

  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坚持“区县实施,市级补助”的原则,区县(自治县)是实施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政策的责任主体,所需资金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落实,市财政对区县(自治县)进行定额补助。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站在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这件好事办好、办实。

  (二)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备案。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受补助人员,确保人员不重不漏;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统筹,确保补助落到实处。

  (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平稳有序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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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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