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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集中连片特困团场教师生活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兵教发〔2014〕53号

第三、十四师教育局,财务局:

  《兵团集中连片特困团场教师生活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于2014年12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的实施方案报兵团教育局和兵团财务局。

  兵团教育局 兵团财务局

  2014年10月29日

兵团集中连片特困团场教师生活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财函〔2013〕106号),大力加强团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团场教师待遇,现就兵团实施集中连片特困团场教师生活补助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9号)和《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9号)精神,通过实施集中连片特困团场教师生活补助,进一步提高兵团团场教师队伍建设和团场义务教育办学质量,切实提高团场教师待遇,增强团场教师职业吸引力,稳定一批优秀教师在团场学校任教,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二、补助范围

  兵团实施生活补助的范围是:第三师、第十四师兵团19个集中连片特困团场教师。

  三、补助对象及条件

  兵团19个集中连片特困团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在岗教师(包括特岗教师)。

  生活补助是针对集中连片特困团场教师工作岗位的补助,教师在岗时享有,离岗(退休)后自然取消。

  下列人员不享受团场教师生活补助:

  (一)上年度年终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在岗教师。

  (二)因违反政治纪律、教师职业道德等原因,受到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的教师。

  (三)在编不在岗教师(含因借调、调动、长期病事假等不在岗教师;因公外出参加培训者除外)。

  (四)离退休教师。

  (五)在团场学校支教但已享受兵团“三区人才计划教师专项计划”支教教师补助的教师。

  四、补助标准及时间

  (一)补助标准。按照人均600元∕人·月。综合考虑本师团场教师交通距离远近、生活条件艰苦程度等因素,坚持向边远团场、条件艰苦团场、边境团场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教学点倾斜,具体生活补助额度由各师确定。

  (二)补助发放时间从2014年1月开始。

  五、补助经费来源及拨付方式

  团场教师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师团财务承担,中央财政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中增列综合奖补资金给予奖补。

  六、工作要求

  (一)第三、十四师团教育、财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和妥善处理发放生活补助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平稳实施。

  (二)加强团场教师生活补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做到专款专用。兵团师团财务要及时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教师个人工资卡帐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挤占、挪用,防止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的现象发生。兵团教育局、财务局将对各师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于未按照要求落实团场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或滞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师团,将视情收回或扣减专项资金,并通报批评。

  (三)在实施生活补助时,做到生活补助范围、对象、条件、档次标准公开,通过当地教育部门、报刊、网站和学校公开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按年度进行公示,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网上举报信箱,受理教师投诉,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四)第三、十四师要以此为契机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推进教师定期轮岗交流和支教等综合措施,加强团场教师队伍建设。要健全城镇学校教师支援团场学校制度,定期选派城镇教师赴团场学校支教。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定高级职务(职称)时,要有1年以上团场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五)生活补助按照岗位确定,凡在团场学校(幼儿园)岗位上工作的在编在岗教师均可享受,且生活补助费按月发放。离开团场学校(幼儿园)工作岗位者,从次月起取消生活补助。每年1月底前,第三、十四师教育、财务部门要将上年度团场教师生活补助落实情况通过“全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信息报送平台”上报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六)本办法由兵团教育局、财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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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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