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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修订)》的通知

京教基〔2009〕25号

各区县教委:

  2006年《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试行)》(京教基〔2009〕26号,以下简称《细则》)的颁布实施,有效改善了我市中小学校的办学条件,积极促进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随着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不断革新,《细则》中小学和初中阶段部分项目已不适应当前的教学需求。经研究,针对这两个阶段的各学科教学仪器设备进行了部分调整,将部分“必配项目”调整为“选配项目”。现将将修订后的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遵照执行。

  一、加强对中小学办学条件达标工作的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区域教育资源,完善达标工作制度,加快区域内中小学校办学条件达标进程。

  二、在开展办学条件达标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不要僵化执行《细则》,配备仪器设备要充分考虑场地、师资、教学内容、学校规模等因素,加强统筹和调配,避免造成教学仪器设备的闲置、浪费。

  三、严格执行关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要求,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提高教师的操作水平,不断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附件:1. 《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修订)》(小学部分).doc

     2. 《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修订)》(初中部分).doc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来源:督导办收藏
(责任编辑: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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