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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2〕14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对照《江苏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建设、管理、督导和评价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包括完全小学、非完全小学(含规划保留的教学点)、初级中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参照执行本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相关办学标准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学校设置

  第四条  学校布局根据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变化趋势、生源分布、地形地貌、周边交通等因素综合确定,统筹考虑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第五条  学校选址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原则上1万至2万人设1所完全小学,2万至4万人设1所初级中学,必要时可设置分部或教学点。

  第六条  新建学校宜按以下规模设置:完全小学为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初级中学为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九年一贯制学校为36班、45班、54班。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标准班额办学,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有条件的地区可推行小班化教学。

  第八条  学校应建在交通便捷、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场地,校门前平坦开阔,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卫生、无污染源。

  第三章   校园建设

  第九条  校园规划科学、功能完备、设施齐全、环境优美,教学、运动、生活等区域划分合理。

  第十条  校园规划建设基本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地、集中绿化用地、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等,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应设置标准的升旗台、旗杆。城市学校用地紧张且无法扩展的,可在保障学生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利用地下或楼顶等空间。

  第十一条  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小学不低于23平方米、初中不低于28平方米,老城区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小学不低于18平方米、初中不低于23平方米。

  第十二条  学校建筑用地根据不同规模学校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确定,学校建筑用地容积率均应低于0.8,老城区学校建筑用地容积率不超过1.2。

  第十三条  体育运动场地应包括田径运动场地、球类场地、固定体育器械场地、风雨操场。

  第十四条  集中绿化用地应包括集中绿地、小学自然科学园地或中学生物园地等,体现环保性、知识性和人文性。小学生均绿化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初中生均绿化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且学校绿地率不低于35%。

  第十五条  停车场地设置科学,城市新建学校可建设地下停车场地。

  第十六条  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小学不低于8平方米、初中不低于9平方米。

  第十七条  校舍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后勤生活用房。每间普通教室使用面积小学不低于65平方米、初中不低于75平方米,有条件的学校可在教室、走廊设计上满足学生活动和资源建设需要。

  第十八条  校舍建筑坚固、适用、通风,符合抗震、消防、人民防空、绿色节能等规范要求。多层校舍建筑每幢不少于2部楼梯,楼梯坡度不大于30度,护栏坚固。校舍内外墙面平整,无明显尖锐突出物体,室内无裸露电线,地面防滑。

  第十九条  小学主要教学用房设置不高于4层,初中主要教学用房设置不高于5层。教学用房内采光良好、光线充足。

  第二十条  校舍安全监控、质量鉴定、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完善,校舍安全隐患及时排除,D级校舍及时拆除。新建校舍应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并统筹考虑避难功能,满足综合防灾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根据季节变化为学生提供冷热饮用水。厕所满足不同性别学生的使用需要,全面实现水冲式、无异味。学生有在校就餐需求的,学校可建造食堂并按标准配备相关设施。学生有在校寄宿需求的,学校可按规定建造宿舍,按1人1张床配备床位,并按标准配备食堂、浴室、值班室等生活用房。

  第二十二条  留守少年儿童较多的学校建立亲情电话屋、视频室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校舍、设施、路面兼顾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

  第四章  教育装备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按《江苏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Ⅰ类要求配备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图书馆(室)设置阅览室、电子阅览室、藏书室等,生均图书小学不低于30册、初中不低于40册,年生均新增图书l册。有条件的学校可建设校园图书亭、班级图书角及其他图书点等。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建有校园网、计算机网络教室、多媒体教室,配备校园广播、电视等。在校生数与网络环境下学生使用计算机数之比小学达10:1、初中达8:1,教师数与网络环境下教师使用计算机数之比达1:1。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要求建设各类实验室,小学每间科学实验室使用面积大于95

  附件: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资源配置标准(试行).doc

来源:督导办收藏
(责任编辑: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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