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教规〔2014〕86号
各市、自治州教育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我省小学教学点管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3〕200号),制定了《青海省教学点办学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标准》明确了县级政府的责任,对教学点办学基础设施、师资配备、教学组织与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海省小学教学点办学标准(试行)
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14日
附件
青海省小学教学点办学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小学教学点(以下简称“教学点”)是指达不到小学6个年级完整建制的小学教学机构。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小学教学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要求,负责辖区内教学点设置与撤销,负责教学点建设与校舍安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全面规划教学点建设,加强教学点管理,将其纳入中心学校管理体系,与中心学校实现资源共享、文化共建、特色共创,使教学点达到本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县(市、区)在制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教学点的特殊情况,使其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制定教师帮扶教学点支教制度,实行城镇优秀教师到教学点支教长效机制,逐步提高教学点师资整体水平。
第二章 教学点建设
第四条 教学点应当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中小学布局规划,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为基本原则,合理设置并保持基本稳定。
教学点原则上在原村级小学基础上设置,选址要符合安全要求,应选在交通相对便利、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的安全地段。
第五条 教学点建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满足在校学生教育教学和师生生活需要,具有教书育人氛围。
第六条 校园应建大门、校牌、围墙,每班应有独立教室、办公用房等;有配餐室、饮水设施和男女分设、蹲位够用的厕所;有满足工作需要的教师周转宿舍。(参照“全面改薄”规模过小学校建设标准)
第七条 教学点应有国旗杆、篮球场、乒乓球台及相关设施,配有进行信息化教育的相关设备、基本满足教育教学需求的教育资源。按课程开设要求,配备艺术和体育器材。图书生均不少于20册,每名教师至少有1种专业刊物。
第八条 教学点学生人数不足100人,生均公用经费按100人的标准拨付。超过100人的教学点按实际人数标准拨付,确保教学点正常运转。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村支持教学点建设,或者社会捐赠用于教学点建设,提高教学点办学水平。
第三章 教学点管理
第九条 乡镇中心学校要加强教学点管理和指导,选拔具有管理能力和经验的教师担任教学点负责人(校长)。
第十条 教学点要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教师住校护校制度,落实教学点人、财、物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中心学校和教学点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要与周边村组建立安全协防共管关系,确保师生安全、校园校产安全。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十二条 教学点要合理设置教学班级。原则上,一个教学点配备不少于2名教师。教师学历应达到规定要求,具有全科教学能力和小学一级以上技术职称。中心学校要探索教学点紧缺学科教师巡回授课、流动教学制度。
加强教学点教师培训,建立中心学校教师与教学点教师交流轮换制度和校本教研制度,提高教学点教师素质和能力。
在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在教学点连续任教15年的教师,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申报。对农牧区教学点任教的教师,给予待遇倾斜,享受乡镇工作补助。鼓励支持城镇学校教师到教学点任教,城镇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未聘任的教师到教学点任教,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直接聘任,其中在教学点任教满三年且在当地办理退休手续的按退休前所聘岗位计发退休待遇。教师绩效工资奖励性部分,应向教学点的教师倾斜。
第十三条 教学点须开齐开全国家和我省规定课程,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实施教学;各教学点须充分利用国家实施的“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所配备的数字教育资源接收和播放设备以及国家配送的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提高教学质量。教学点课程开设情况及数字教育资源使用情况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教学点应重视体育、卫生、艺术工作,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通过相关课程及其他形式的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学生健康审美情趣。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教学点,应单独举办或参与中心学校举办的文体、科技活动,拓宽学生视野,启迪学生思维,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五章 办学水平
第十六条 教学点应根据划定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免试入学;关注留守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做好心理和行为偏差学生的转化工作,防止学生辍学。
第十七条 教学点应依法依规办学,校园干净整洁,运转正常,教风学风良好,当地群众满意。
第十八条 教学点应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个性潜能得到发展,学业成绩合格,身体素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率98%以上。
第十九条 教学点应执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与中心学校统筹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标准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统计上报小学和教学点口径自2015年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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