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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切实增加教育投入确保实现教育经费法定增长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5年11月10日

教财〔2005〕21号  

  近几年来,经过各级政府和财政、教育等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国教育经费投入持续增长,教育经费投入总量有了较大的增加,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条件保障。但是,必须看到,确保预算内教育经费依法增长,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4%的目标,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全国教育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监测结果表明,2003年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为3.28%,比上年下降了0.04个百分点,出现了自1995年持续增长以来首次下滑。对此,财政部、教育部高度重视。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去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教育经费预算安排确保实现法定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04〕146号)。据了解,大多数地区认真贯彻执行了这个文件,但也有部分地区仍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教育财政投入依旧没有做到法定增长。据初步统计,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2004年继续出现下滑,仅为3.26%,比上年又降低了0.02个百分点;2004年,有11个省份预算内教育经费的增长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有19个省份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比上年有不同程度的下降。这些情况必须引起地方政府和财政、教育部门的高度重视。为切实落实《教育法》关于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规定,进一步做好预算内教育经费安排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教育优先发展,认真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以更多的精力和财力普及和巩固义务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中央一直强调,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加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切实保证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明年是“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各地必须切实履行发展教育事业的责任,坚持将教育作为优先支持领域,做好教育财政投入新的五年规划。要牢固树立依法保障教育投入的观念,年度预算和决算都要保证教育经费支出达到法定增长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商财政部门,对于今年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超收部分,按照不低于年初确定的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安排用于教育,确保今年决算时做到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要求。今年,我国经济继续保持了较快的发展速度,财政收入将达3万亿元左右,各地财政超收收入一般都多于往年。要商请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财教〔2004〕146号文件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安排财政超收收入时,增加对教育的投入。

  二、各地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上级财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更多地用于农村教育。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检查农村中小学年度预算内公用经费是否拨付到学校,“两免一补”经费中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免杂费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是否已落实到位。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向本省级人民政府汇报本《通知》的要求,全面检查本地区保证教育经费法定增长的情况,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协商财政部门,切实落实今年地方各级财政超收收入按规定用于教育的经费。请各地今年12月31日之前,将今年依法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措施,以及今年财政超收收入安排用于教育的情况汇总上报教育部。

2004年预算内教育拨款增长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较

 

预算内教育拨款

本年比上年增长(%)

财政经常性收入

本年比上年增长(%)

增长幅度比较

北京市

24.02

20.67

3.35

天津市

14.84

14.71

0.13

河北省

19.33

17.60

1.73

山西省

19.62

33.96

14.34

内蒙古自治区

22.86

26.58

3.72

辽宁省

22.95

15.51

7.44

吉林省

13.81

7.75

6.06

黑龙江省

12.72

6.61

6.11

上海市

21.04

18.29

2.75

江苏省

22.13

22.25

0.12

浙江省

23.10

8.51

14.59

安徽省

20.51

20.80

0.29

福建省

11.91

15.44

3.53

江西省

14.10

10.96

3.14

山东省

10.99

13.50

2.51

河南省

15.51

15.97

0.46

湖北省

15.03

5.63

9.40

湖南省

17.24

14.00

3.24

广东省

12.73

12.05

0.68

广西壮族自治区

13.38

12.46

0.92

海南省

18.57

17.66

0.91

重庆市

18.30

17.95

0.35

四川省

14.92

8.34

6.58

贵州省

18.82

16.07

2.75

云南省

21.57

15.03

6.54

西藏自治区

27.67

39.65

11.98

陕西省

16.19

11.54

4.65

甘肃省

15.10

16.11

1.01

青海省

13.83

9.64

4.19

宁夏回族自治区

21.47

24.67

3.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4.92

23.51

8.59

  注:预算内教育拨款包括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基建经费和其他经费。

2004年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情况

 

预算内教育经费(亿元)

预算内教育拨款占财政支出比例(%)

2003年

2004年

增长比例%

2003年

2004年

增减百分点

北京市

138.59

171.16

23.50

18.86

19.05

0.19

天津市

55.75

64.44

15.59

17.86

17.18

0.68

河北省

138.34

166.05

20.03

21.39

21.14

0.25

山西省

78.26

93.80

19.86

18.83

18.07

0.76

内蒙古自治区

65.27

80.73

23.69

14.59

14.31

0.28

辽宁省

126.28

156.85

24.21

16.10

16.84

0.74

吉林省

70.25

80.35

14.38

17.17

15.82

1.35

黑龙江省

93.56

105.20

12.44

16.56

15.08

1.48

上海市

159.86

194.91

21.93

14.69

14.10

0.59

江苏省

210.59

264.48

25.59

20.10

20.16

0.06

浙江省

191.57

236.70

23.56

21.36

22.27

0.91

安徽省

103.50

124.44

20.23

20.40

20.69

0.29

福建省

115.09

129.10

12.17

25.45

24.99

0.46

江西省

70.45

80.52

14.29

18.44

17.73

0.71

山东省

205.16

231.58

12.88

20.30

19.47

0.83

河南省

164.74

191.33

16.14

22.99

21.74

1.25

湖北省

98.25

113.50

15.52

18.18

17.56

0.62

湖南省

106.93

126.07

17.90

18.64

17.52

1.12

广东省

357.08

404.66

13.32

21.06

21.84

0.78

广西壮族自治区

90.25

101.99

13.01

20.34

20.10

0.24

海南省

18.41

21.85

18.69

17.47

17.17

0.30

重庆市

59.91

71.34

19.08

17.54

18.03

0.49

四川省

137.80

158.42

14.96

18.82

17.70

1.12

贵州省

65.75

78.51

19.41

19.78

18.76

1.02

云南省

111.87

135.94

21.52

19.05

20.48

1.43

西藏自治区

17.39

22.28

28.12

11.92

16.65

4.73

陕西省

73.34

85.31

16.32

17.54

16.52

1.02

甘肃省

55.30

63.54

14.90

18.43

17.80

0.63

青海省

16.52

18.79

13.74

13.54

13.68

0.14

宁夏回族自治区

17.02

20.78

22.09

16.09

16.89

0.8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70.93

81.84

15.38

19.25

19.44

0.19

  注:表中预算内教育经费含城市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教育经费预算安排确保实现法定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教〔2004〕146号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关于教育投入的规定,科学安排财政预算,优化支出结构,加大教育投入力度,较好地保证了预算内教育经费依法增长。同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也从1998年2.59%提高到2002年的3.33%,促进了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但是,必须看到,确保预算内教育经费依法增长,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4%的目标,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做好预算内教育经费安排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理财的观念,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的要求,把教育作为财政支持的重点。在安排年初预算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支出结构,合理安排教育经费预算,确保预算内教育经费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口径,要严格遵守《财政部关于统一界定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口径的意见》(财预〔2004〕20号)的规定。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超收部分,也要按照上述要求和分配原则,安排教育经费,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实现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要求。

  二、按照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初预算安排的新增教育经费和在预算执行当中用超收安排的教育经费,应当主要用于支持农村教育事业发展。省级和地(市)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对下财政管理体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辖区内财政困难县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县级财政部门要把义务教育作为投入重点,加大投入力度,提高保障能力,建立和完善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校舍维护改造保障机制以及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坚决制止挤占、挪用、浪费和各种违规使用教育经费的现象。要逐步建立教育经费使用的绩效考评体系,切实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四、每年年初,省级财政部门要将上年度辖区内预算内教育经费法定增长情况汇总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将把各地落实预算内教育经费法定增长情况,纳入中央对地方教育专项资金“以奖代补”指标体系,在分配有关教育专项资金时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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