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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招收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2005年11月11日

教学〔2005〕13号

  内地(祖国大陆)面向香港、澳门、台湾(以下简称港澳台)招收研究生工作是全国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内地(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教育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途径,对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现将《2006年内地(祖国大陆)招生单位面向香港、澳门、台湾招收研究生办法》(附件1)和《2006年内地(祖国大陆)招生单位面向香港、澳门、台湾招收研究生简章》(附件2)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招生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港澳台招生工作的领导,制定、完善招生工作办法和程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招生工作的管理。各招生单位应组织参与港澳台招生人员进行相对集中的学习培训,了解国家对港澳台政策,熟悉港澳台招生的规定、办法和程序,树立严格按照规定招生的意识,遵守工作流程,认真执行各项要求。

  二、进一步理顺和明确招生单位内有关职能部门关于港澳台招生工作的职责分工。招收港澳台研究生工作要纳入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命题、制卷、机要寄送、阅卷等有关考务管理工作由研究生招生部门负责;招生宣传、录取工作由研究生招生部门会同港澳台工作办公室进行;宣传方案和录取结果,最后要由招生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凡未按上述要求分工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三、设立研究生院的高校,要安排一定国家计划名额用于招收港澳台考生,其他招生单位参照这一要求,做适当安排。自费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参照内地招生单位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费标准收取。各招生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四、积极做好对港澳台地区招生宣传工作。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编印对港澳台招生专业目录,还可编印宣传材料。招生专业目录要规范、准确,宣传材料应体现本招生单位特色,以使港澳台考生尽可能详细地了解情况,方便选择。招生目录和宣传材料应按《2006年内地(祖国大陆)招生单位面向香港、澳门、台湾招收研究生工作进程表》(附件3)规定的时间寄至指定的报考点。

  五、各招生单位和各报考点不可自行放宽报考条件。如遇特殊问题,应报我部批准,以保持港澳台招生政策的一致性和严肃性。

  六、香港和澳门报考点所需试卷,各招生单位要在2006年3月5日前寄至广东省高校招生办公室,再由广东省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转送。招生单位不得将试卷直接寄到香港、澳门。

  七、各招生单位要注意把握好命题质量,并做到制卷标准、用纸规范。所有试卷必须打印。对命题质量差,制卷存在问题的招生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

  八、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各招生单位应尽可能多招收一些港澳台学生。

  九、招生过程中要做到以学生为本,满腔热情,周到细致地提供服务和帮助,使他们时时处处感受到祖国大家庭的温暖和同胞手足的关爱。

2006年内地(祖国大陆)招生单位面向香港、澳门、台湾招收研究生的办法

  一、招生类别

  1.公费全日制研究生。录取的此类学生占用招生单位当年的研究生国家计划,在学期间的待遇与内地(祖国大陆)的研究生相同。根据考生报名情况和考试成绩,设立研究生院的高校原则上不少于3-5名,其他招生单位酌情参照执行。

  2.自费全日制研究生、自费兼读(在职)研究生。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自费研究生招生人数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3.奖学金研究生。教育部在19所大学为港澳台人士设立全日制“研究生奖学金”。招生计划由教育部专项单列。设奖学金的招生单位有: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

  获教育部奖学金的研究生除免交学费外,另发生活补助费。博士生每人每月750元人民币,硕士生每人每月650元人民币。

  各设奖学金的招生单位要制订遴选推荐办法,以学生考试成绩为主,兼顾其他因素。推荐办法可与录取公费全日制研究生统筹考虑。

  二、收费标准

  自费全日制研究生的学费标准由招生单位参照本单位招收同类专业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标准核定;自费兼读(在职)研究生的学费标准,由招生单位根据以上标准和教学计划折算核定。具体收费标准,由招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确定。各招生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住宿费由招生单位按批准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学员可交纳人民币或港元、澳元,交纳港元、澳元时,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计价收费。

  招生单位须根据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招生专业目录中注明。同时,对公费全日制研究生提供的奖学金金额及教育部所设奖学金金额也一并予以注明。

  三、考生报考资格

  1.香港、澳门或台湾永久居民,或由内地移居港澳台地区的居民。

  2.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报考自费全日制研究生及自费兼读(在职)研究生的考生年龄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3.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4.有两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者书面推荐。

  四、招生单位

  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权,学习、住宿及其他生活条件符合招收来华留学生要求的招生单位,经招生单位主管部门核准招生基本条件,并经教育部备案后,可以招收港澳台研究生。从2005年起,凡拟初次面向港澳台招收研究生的招生单位须将备案报告于2005年11月30日前分别报送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高校学生司。

  五、招生报考点

  经教育部委托,下列4个报考点负责招生宣传、报名和初试的组织工作:

  北京: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联系人:于鹰宇,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邮政编码:100081,电话:(010)68453458,图文传真:(010)68948227。

  广州:广东省高校招生办公室

  联系人:施靖波,地址:广州市中山大道69号,邮政编码:510631,电话:(020)38627815,图文传真:(020)38627816。

  香港:京港学术交流中心

  联系人:邹重华,地址:香港铜锣湾摩顿台5号百富中心16楼,电话:(00852)28936355,图文传真:(00852)28345519。

  澳门: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

  联系人:郭淑华,地址:澳门巴掌围斜巷19号南粤商业中心十三至十五楼,电话:(00853)3969322,图文传真:(00853)322340

  六、招生办法及程序

  (一)寄送招生专业目录及学校简介

  为方便港澳台人士报考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单位应于2005年11月20日前向报考点提供以下必要的书面资料:

  1.招生单位概况、招生专业(不含保密专业)及反映导师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的介绍。

  2.招生专业目录。内容依次为招生的学科专业代码、名称,研究方向,导师姓名(可不列入),招生人数,考试科目(港澳台生不考政治理论)。目录的篇眉还应列出招生单位代码,名称,详细地址,联系部门(人),电话,图文传真,E-Mail地址。

  3.港澳台地区与内地(祖国大陆)的教学内容差别较大,为利于考生应试,招生单位可出考试大纲,大纲中可附参考书目录。有特殊要求的应做详细说明。

  上述材料的格式不做统一规定,印好的有关招生材料须按规定的日期迳寄教育部委托承办招收港澳台研究生的4个报考点(其中招生专业目录各点不少于5套)。

  (二)报名

  报考点按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为考生办理报名手续。

  报考点将考生填写好的《香港、澳门、台湾人士攻读内地(祖国大陆)招生单位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表》、学历证书复印件、《机密推荐书》(教授推荐函)收齐并核对无误后,根据统一编制的招生计算机辅助管理软件,按照《招收港澳台研究生数据库结构及字段说明》(附2)录入考生信息并生成考生报考顺序,将报名编号填写在考生《申请表》指定的位置,于规定时间把考生报考材料、考生报考情况表及附2的数据库寄送有关招生单位。

  招生单位收到考生报考材料后,要认真审查,同时对报考点寄来的考生报考情况表的各项内容进行认真核对(有误之处应用红笔注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应在该表的有关栏目内写明同意准考字样并加盖招生单位公章,于规定的时间寄回报考点。对不同意准考的考生,应将名单及原因通知报考点。报考点根据招生单位寄回的考生报考情况表给考生核发准考证。

  考虑到艺术类专业招生的特殊性,凡报考艺术类招生单位的考生均到所报考的招生单位报名(或函报)并参加考试。招生单位应在招生专业目录中注明报名和考试的具体要求。报名及录取情况统计表按规定的时间报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高校学生司。

  (三)命题和印发试卷

  1.考试科目及命题要求

  硕士生考生的初试科目为一门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以下简称MBA)初试科目为外国语和综合能力考试);博士生考生的初试科目为一门外国语,至少两门业务课;初试均为笔试。初试科目每科考3小时。

  硕士生考生初试外国语满分为100分,两门业务课满分各为150分;MBA考生初试外国语满分为100分,综合能力满分为200分;博士生考生初试每科满分各为100分。

  命题的难度及其他具体要求原则上与内地(祖国大陆)相同。试题的表达方式及用词,要注意通用性,导语要清晰,以便考生按要求答题。各招生单位应对命题及制卷人员加强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命题、审题规章、程序,明确各环节责任人,保证命题质量,要认真审核与校对,不得有差错,对社会科学的考题内容应特别注意不出政治问题。

  外国语考试的试题样式要求与内地(祖国大陆)全国硕士生入学考试外国语统一命题试题样式一致,实行题卷分离。考生只能在答题纸上作答,写在试题纸上或草稿纸上无效。

  2.各招生单位试题的格式要统一、规范,试题要打印(用60克以上白纸印刷),文字部分不得手写,图表数据务必清楚工整。必须保证试题的印刷质量。

  3.试题的封装及邮寄

  试题由招生单位用三层信封封装,通过机要邮寄。具体要求如下: 

  小信封:每位考生的每科试题,分别装入小信封后密封,信封(格式见附1)写明报名点编号、考生姓名、招生单位名称、考试科目、考试时间。

  中信封:套装同一考生的各科试题的小信封后密封,封面注明“机密”、“试题”字样,并写明招生单位名称、考生姓名、报考点编号。

  大信封:招生单位将本单位各考生的中信封及准考考生情况一览表一份装入同一个大信封。

  在北京报考点应试的考生的试题按前述邮编和地址寄往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试题接收人:于鹰宇。

  在广东、香港、澳门报考点应试的考生的试题按前述邮编和地址在2006年3月5日前寄到广东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试题接收人:施靖波。香港、澳门报考点的试题将有专人送至。试题不得直接寄往香港、澳门报考点。

  各招生单位务必严格按上述要求及《2006年内地(祖国大陆)招生单位面向香港、澳门、台湾招收研究生工作进程表》规定的时间及时将试题寄出。

  (四)初试

  由报考点负责组织。艺术类招生单位的考试由本单位自行组织。初试成绩由招生单位通知考生。

  (五)复试

  初试合格的考生复试与否及复试的内容、方式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并通知考生及报名点。复试的具体时间由招生单位在教育部规定的期限内安排。复试地点可在招生单位本部,也可在广州、深圳或对招生单位和考生均便利的地方,费用双方自理。

  (六)录取

  招生单位根据考生的报名资料、考试成绩、导师意见,综合审查后,对报考公费全日制、自费全日制、自费兼读的可自行决定是否录取,录取标准原则上与内地(祖国大陆)考生相同,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适当照顾。录取后,各招生单位招办应按规定时间将录取名单分别报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及各招生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将录取数据库(附2)发至liqiang@moe.edu.cngatzs@moe.edu.cn,并通知有关报考点,同时将录取通知书直接寄给考生本人。

  申请教育部研究生奖学金,并且入学考试成绩优秀的,由招生单位提出意见后将推荐名单(按评议情况先后排序,不超过5名)及考试成绩报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教育部进行评审后,由教育部将评审结果通知招生单位,再由招生单位通知考生本人。

  七、管理

  为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招生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

  被录取的各类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教学工作由招生单位的研究生院(部、处)负责。被录取的港澳台研究生均与内地(祖国大陆)入学研究生一样可参加优秀生奖学金的评选。其他管理工作由负责港澳台事务的部门负责。

  八、其他

  已在内地(祖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应届本科毕业生、硕士生或在内地(祖国大陆)供职的港澳台人士,拟报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者,可按上述办法在指定的4个报考点报考,也可按各招生单位招收内地(祖国大陆)硕士生、博士生的办法报考研究生,即报考硕士生的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硕士生入学考试,报考博士生的按招生单位的规定参加招生单位组织的博士生入学考试。入学考试科目不设政治理论课。由招生单位按照第六条第(六)款自行决定是否录取。录取名单于2006年6月15日前报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2006年内地(祖国大陆)招生单位面向香港、澳门、台湾招收研究生简章

  一、报名

  (一)资格

  1.香港、澳门或台湾永久居民;或由内地移居港澳台地区的居民。

  2.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3.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4.有两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者书面推荐。

  (二)报考类别

  1.公费全日制研究生:

  公费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期间免交学费并享有学校奖学金。

  2.自费全日制研究生、自费兼读(在职)研究生:

  自费研究生在学期间按学校的规定交纳学费。

  3.教育部为港澳台人士设立的全日制奖学金研究生:

  获教育部奖学金的研究生除免交学费外,另发给奖学金:博士生每人每月750元人民币,硕士生每人每月650元人民币。

  (三)报名时间

  2005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四)报考地点

  1.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邮政编码:100081,电话:(010)68453458,图文传真:(010)68912285。

  2.广东省高校招生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中山大道69号,邮政编码:510631,

  电话:(020)38627815,图文传真:(020)38627816。

  3.京港学术交流中心

  地址:香港铜锣湾摩顿台5号百富中心16楼,电话:(00852)28936355,图文传真:(00852)28345519。

  4.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

  地址:澳门巴掌围斜巷19号南粤商业中心十三至十五楼,电话:(00853)3969322,图文传真:(00853)322340。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可任选一地报名,并在该报名点安排的考场参加初试。

  (五)报名手续

  报名时考生须交本人居住地身份证副本;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同一底片的二寸照片两张;学士学位证书或硕士学位证书副本(应届毕业生可于录取前补交)或同等学历文凭;大学本科或攻读硕士学位的成绩单;体格检查报告。报考费为500港元。报名后不参加考试者不退报考费。

  要求通讯报名者,应事先同自选的报考点联系妥当,再寄送有关证明、表格及报考费,另加邮资及手续费100港元,并告知本人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机号码或E-Mail地址。

  报考艺术类学校的考生按所报考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中的要求到学校报名(或函报)并到校参加考试。

  (六)填报志愿

  1.考生只能填报一所学校的一个专业。

  2.报考教育部为港澳台人士设立奖学金的研究生,还可兼报公费全日制或自费全日制研究生。

  教育部在下列学校为港澳台人士设立研究生奖学金: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

  二、考试

  入学考试分初试、复试两个阶段。

  (一)初试科目:报考硕士生的须应试一门外国语及报考专业指定的两门业务课(报考MBA的须应试外国语及综合能力考试);报考博士生的须应试一门外国语及报考专业指定的至少两门业务课,均为笔试。笔试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三小时。

  硕士生考生初试外国语满分为100分,两门业务课满分各为150分;MBA考生初试外国语满分为100分,综合能力考试满分值为200分;博士生考生初试科目满分各为100分。

  初试合格者,复试与否及复试内容、方式由招生院校确定。

  (二)初试地点、时间

  地点:北京市:由北京理工大学安排。

  广州市:由广东省高校招生办公室安排。

  香港:由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安排。

  澳 门:由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安排。

  时间:2006年4月8日至9日。

  (三)复试地点、时间

  地点:由招生院校确定。

  时间:2006年6月5日之前。

  三、录取

  招生学校根据考生的报名资料、考试成绩、导师意见及体检结果综合评核后,确定录取名单。录取通知书于6月中旬由录取学校函寄考生本人。获教育部奖学金的通知书也由录取学校寄发考生本人。

  四、入学

  新生于2006年9月中旬前报到入学。具体时间由录取学校在“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新生报到时,由学校进行身体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书面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五、学习年限

  根据就读专业的不同,全日制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为二年半至三年;全日制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自费兼读硕士生或自费兼读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不超过五年。

  六、学位

  课程学习合格、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可获相应的学位证书。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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