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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

2007年8月10日

教财〔200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推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各项工作,尤其是正在部分省份进行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的需要,现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成立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为进一步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国发〔2007〕13号文件决定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学起,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这是继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为确保新资助政策体系的顺利实施,国发〔2007〕13号文件提出,“地方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对此,在今年5月全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有关领导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是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承担的一项重要任务,关系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贯彻落实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基础性工作,是切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等资助工作的重要组织保证。目前,各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普遍都没有成立资助中心,直接影响到新资助政策体系中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现在,离新学期开学只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需要,尤其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抓紧督促所属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从资助工作的全局出发,从教育公平的高度出发,从民生问题的大局出发,把思想统一到国发〔2007〕13号文件的精神和国务院领导的要求上来,充分认识成立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各县(市、区)应尽快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调剂落实相应的人员编制,并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

  根据国发〔2007〕13号文件中关于“地方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的要求,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人员编制从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现有教育事业编制中调剂落实;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以确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正常开展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相应的业务经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对各项资助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中央将酌情予以奖励。

  三、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收集、整理、汇总入学前户籍为本县(市、区)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配合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相关贷后管理工作。接受高等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负责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协助经办银行催还贷款;负责向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及时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

  3.中等职业学校的国家助学金管理等资助工作。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县(市、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

  4.资助政策宣传工作。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利用广大人民群众和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和咨询等工作。

  5.其他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按照各省级人民政府的部署,负责完成其他有关资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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