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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编报2008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

2008年2月22日

教发〔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根据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改综合〔2008〕1号),现将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当控制招生增长幅度,相对稳定招生规模,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着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教育公平,保证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请据本通知下达的计划编报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安排要坚持与高等学校办学条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情况相挂钩。对办学条件紧张的学校,尤其对因办学条件不达标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要严格审定招生规模;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大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力度,坚决调减或停止社会需求不足、毕业生就业困难专业的招生,大力引导、鼓励高等学校找准办学定位,明确培养目标,走特色发展之路。

  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促进教育公平,自2008年起,试行“支援中西部部分地区招生协作计划”(以下简称“协作计划”)。2008年“协作计划”安排3.5万人,全部为普通本科招生计划,由办学条件较好的11个省(市)(即输出省)的公办普通本科高校承担,面向升学压力较大、高等教育资源有限的5个中西部省(区)(即输入省)招生(附件l和附件2)。2008年,各地均不得减少面向5个“协作计划”输入省的生源计划,各“协作计划”输出省要在上年生源计划规模和结构的基础上,按照附件2明确的规模,将“协作计划”落实到各输入省招生。各输出省(市)和输入省(区)要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周密部署,确保2008年“协作计划”顺利实施。

  四、继续加强对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起点本科教育(以下简称普通专升本)的管理,严格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和选拔录取程序。2008年拟继续举办普通专升本教育的省(区、市),招生总规模须在国家确定的计划限额(附件3)以内安排。“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不得举办普通专升本教育。

  五、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各省(区、市)在安排分学校招生计划时,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教育应届毕业生的总规模在国家确定的计划限额(附件3)以内安排。

  六、进一步规范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要坚持以独立设置的职业技术学院为主要办学主体,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单独举办五年制高职教育。各省(区、市)五年制高职招收2008届初中毕业生的总规模在国家确定的计划限额(附件3)以内安排。五年制高职进入高等教育阶段的学生规模要纳入各省(区、市)当年高职(专科)招生计划。

  七、加快收缩成人高校举办普通高等教育的办学点和办学规模,成人高校要合理定位,充分发挥其在学习型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改革办学模式,大力发展多样化的继续教育和社区教育。招收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进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成人高校,其基本办学条件必须达到《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中有关规定要求。招生资格实行年审制,由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审定。成人高校、广播电视大学不得挂靠普通高校举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八、严格实行高校招生资格、招生计划与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相挂钩的政策,切实维护招生计划管理的严肃性。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未经教育部同意,不得跨隶属关系下达和调整年度本科、高职(专科)招生计划。

  九、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所属高等学校的秩序稳定和校园和谐。对招生和办学行为不规范、内部管理不力的学校,要从紧安排或调减招生规模,情况严重的暂停招生。同时,各地各部门不得出台违背国家政策的地方性政策,高等学校不得借联合办学、挂靠办学的名义,设立分校、校外办学点,严禁中专学校挂靠普通高校举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层次院校挂靠本科院校举办普通本科学历教育。

  十、未经教育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任何军事院校不得面向地方招收无军籍学生开展普通或成人高等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向军事院校下达招生计划。对军事院校违反国家和军队规定擅自招收的无军籍学生,教育部将不予以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不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十一、各地各部门必须加强对普通高校举办预科班的管理,未经教育部批准,任何高校不得举办非少数民族预科班。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须报教育部审批,并随国家确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一并下达和执行。

  十二、本科和高职(专科)专业设置和调整须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未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专业不得安排招生。

  十三、请各地、各部门于2008年3月12日前,按照附件4格式将分学校、第二学士学位和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计划报送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并发送电子版至jhc@moe.edu.cn;同时将分学校招生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报送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计划报送教育部民族教育司。分专业招生计划请于2008年4月1日前分别报送教育部发展规划司、高等教育司。有关部门(单位)、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在上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同时,抄送学校所在省(区、市)教育厅(教委)。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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