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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在全国教育系统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通知

中青联发〔2003〕37号

  为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决定联合在教育系统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是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和保障,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措施。这项活动有利于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注和参与青少年维权工作;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有利于树立教师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全面提高青少年素质;有利于调动广大青少年投身两个文明建设的积极性。

  二、内容和方式

  教育系统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主要在幼儿园、中小学校、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科学校、青少年教育研究机构等基层单位开展。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分为全国、省、地市、县(区)四级,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由团中央和教育部共同评选命名,各省、地市和县(区)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由省、地市、县(区)级团委和教育部门参照全国级的评选命名方式进行。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命名实行严格的申报、考察、核准制度。命名工作要根据确定的条件和要求,严格考核,认真评比。各地应择优确定一批争创单位,对能够较好履行职责,达到创建条件要求的单位,予以命名表彰,并纳入教育系统表彰奖励体系进行表彰奖励。对已命名的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进行考核复验,对不合格的单位撤销命名。

  三、条件和标准

  1.认真贯彻、执行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中与青少年有关的规定,积极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2.积极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增强青少年法律观念;建立法制副校长制度,聘请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学校法制副校长;广泛开展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及训练活动,提高青少年自我保护能力;加强青少年心理健康及青春期卫生教育。

  3.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和法律教育,不断提高教师自身素质,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象,尊重青少年隐私。

  4.严格控制流失生现象,积极实施希望工程助学活动;关心帮助下岗职工、父母离异、服刑人员子女及生活困难的弱势青少年的生活、入学等问题。

  5.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关注不良“网吧”、毒品、不健康“口袋本”图书等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社会问题,及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予以有效解决。

  四、措施和要求

  1.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团中央、教育部组成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并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及创建活动的具体实施。各地团组织和教育部门要尽快成立相应的创建活动领导机构,并结合实际情况,全面部署开展创建活动,本着统一部署、典型示范、逐步推进的工作方针,制定周密细致的推进计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创建活动卓有成效地开展。

  2.相互配合,积极合作。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涉及到的部门多,牵涉面广。各级团组织和教育部门要密切合作,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相互配合,做好创建工作。

  3.重视宣传,扩大影响。要充分利用影视、报刊等媒体,加强对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先进事迹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调动各参与创建活动单位的积极性,推动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

全国教育系统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王湛  教育部副部长

     杨岳  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成员:胡增印 团中央社区和维护青少年权益部部长

     王建国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

     王继平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副司长

  办公室

  主任:胡增印(兼)

  成员:胡尹庐 团中央社区和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副部长  

     李玉先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德育处处长

     王扬南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德育处处长

     王希玲 团中央社区和维护青少年权益部维权工作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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