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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务院台办关于做好在祖国大陆高校学习的台湾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外港〔2003〕72号

  近年来,随着两岸关系的不断发展,来祖国大陆高等学校学习的台湾学生越来越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院校在对他们的教育及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但也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在祖国大陆高等学校学习的台湾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的完全统一,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抓紧做好台湾青年一代,尤其是在祖国大陆高校学习的台湾学生的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更寄希望于台湾人民”方针的重要举措,是做好台湾人民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稳定和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院校对此要高度重视,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以积极、主动的态度,采取切实可行、灵活多样的形式,把做好台湾学生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台湾学生服务管理机构,切实将做好台湾学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对台湾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的水平如何,将直接影响台湾学生对祖国大陆的了解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多年来,大多数招生院校能够将做好在校台湾学生的服务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在增强台湾学生对中华民族认同感方面做了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但也有少数招生院校存在“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现象,台湾学生遇到困难不能得到及时解决,致使个别台湾学生对学校甚至对我政府产生诸多误解。为此,现要求招生院校要有一位校级领导分管台湾学生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台湾学生服务管理制度,并应由专门的台湾学生管理机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可与外事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实行归口管理,招生、教务、后勤、保卫等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台湾学生人数较少的学校,应有专人专司此项工作。

  三、有关具体工作要求:

  1.学校要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台湾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要教育台湾学生遵守祖国大陆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2.学生入学后,要详细向他们介绍学校的有关情况、规章制度和注意事项,特别是学籍管理、校纪校规、安全及办理临时居留证等方面的情况,使他们做到心中有数。

  3.学校要关心和爱护台湾学生,注意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要在思想品行上积极引导,学习上严格要求,生活上适当照顾,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他们真正感受到祖国大家庭的温暖。

  4.学校应鼓励台湾学生参加本校学生会举办的相关活动,每学年还应有计划地利用节假日组织他们进行参观、访问、考察、讲座、旅游等活动,为他们客观了解祖国大陆情况创造必要的条件。各校要为此投入适当的经费。

  5.根据有关规定,台湾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各招生院校要掌握和了解住在校外台湾学生的名单、具体住址、联系电话等,切实保证这部分台湾学生的安全。

  6.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台湾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应根据台湾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台湾学生在读期间可以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和军训课,所需学分可通过选修其他课程替代。考虑到台湾当局对年满18岁的男青年必须先服兵役方可到境外读书的规定,对已在大陆高校就读的台湾学生,如因上述原因提出休学的,可予以休学,休学期限可为两年。

  7.台湾学生可申请参加就读学校的学生组织和社团。参加区域性或全国性的学生组织和社团问题,另行规定。未经教育部和国务院台办批准,不得在校内单独成立学生组织和社团。成立区域性或全国性的学生组织和社团,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8.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台湾学生收取学费,并要公开、透明,不得擅自提高学费标准和滥收费。住宿费应根据各校提供的住宿条件,并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后的标准收取。

  9.台湾学生在读期间,可以与大陆学生同等申请所在学校设立的各种奖学金。

  10.鼓励台湾学生在学校所在地购买医疗等保险。

  11.招生院校要为台湾学生办理暂住加注手续提供方便。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当年招生及管理工作情况报送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并抄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交流局和所在地政府的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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