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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中医药人教发〔2013〕9号

2013年2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教育部直属有关高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加强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教育部组织制定了《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贯彻执行。为做好标准的实施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省级中医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人才需求和培养能力,科学编制本省(区、市)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年度培养计划和中长期培养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省(区、市)全科医生年度培养计划和中长期培养规划之中,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养计划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教育部备案。

  二、各省级中医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培养经费、培训期间人员管理等保障政策,加强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培养能力建设,确保培养工作顺利实施。

  三、各省级中医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培养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包括招录、培养、管理、考核、学位授予等环节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强化培养过程管理,确保培养质量。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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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聂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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