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教〔2015〕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国际影响力不断提高,来华留学人数不断增加,结构逐步优化,有力地提升了教育对外开放和国际化水平。为进一步促进来华留学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资助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文化交流、相互了解和友谊,经研究并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变化、高校培养成本等因素,财政部、教育部决定完善中国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资助体系,并提高资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奖学金资助体系
奖学金根据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学校及国际组织等机构签订的教育交流协议或达成的谅解备忘录而对外提供,用于资助到中国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学习或开展科学研究的非中国籍公民,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普通进修生和高级进修生。
奖学金资助内容包括:
(一)学费:奖学金生免交学费。
(二)住宿费:奖学金生免交住宿费或对其给予住宿费补助。
(三)生活费:对奖学金生基本生活给予补助。
(四)综合医疗保险费:为奖学金生购买综合医疗保险。
(五)国际旅费:对按照协议规定由我方提供国际旅费的奖学金生提供国际往返机票。
中外双方对奖学金资助内容和资助标准另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规定执行。
除上述资助内容外,学业表现特别优秀的奖学金生还可以享受优秀留学生奖励金。
二、提高奖学金资助标准
教育部、财政部根据奖学金生基本学习生活需要,结合国家财力状况,根据奖学金生学习层次、学科类别制定奖学金标准,并根据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建立奖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从2014年9月1日起,提高奖学金资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针对特定人群和特定目标设立的特别奖学金项目资助标准另行制定。优秀留学生奖励金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完善奖学金发放与管理机制
根据奖学金管理需要,奖学金各项内容按照以下方式发放与管理:
(一)学费拨付奖学金生就读高校,由高校统筹用于奖学金生培养、管理以及组织或支持奖学金生开展文体、参观、联欢等活动。
(二)住宿费拨付奖学金生就读高校,由高校统筹用于奖学金生宿舍的日常运转、管理和条件改善。按奖学金生管理规定,同意奖学金生自行安排住宿的,高校根据住宿费标准按月或季度发放给奖学金生。
(三)生活费拨付奖学金生就读高校,由高校逐月定期发放给奖学金生。
(四)综合医疗保险费由教育部按规定为奖学金生购买综合医疗保险。
(五)国际旅费按协议由我国政府提供的,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按规定为奖学金生购买国际机票。
奖学金生应按规定接受奖学金资格年度评审。评审工作由高校按有关要求进行。未通过评审的,按规定中止或取消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
需接受预科教育或汉语补习的奖学金生,其学费资助标准按照本科一类标准执行,生活费和住宿费资助标准根据其学习层次按照相应标准执行。
本通知所涉及相关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教财〔2008〕7号)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中涉及中国政府奖学金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不再执行,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教育部
2015年1月14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