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研司〔2017〕6号
有关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为推进我国博士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坚持立德树人,创新培养机制,经研究,决定选取部分单位开展博士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服务国家创新驱动战略,推动试点单位深化博士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通过支持试点单位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平台,着力破除制约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提高的体制机制障碍,为博士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提供政策样本,形成博士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政策机制,持续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二、基本内容
试点单位根据自身特色和办学实际,按照博士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目标要求,制定明确的试点方案,在博士研究生思政教育、招生选拔、投入资助、科教结合、课程教学、分流淘汰、导师队伍、评价制度、国际合作、管理模式和质量保障等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改革举措,取得显著成效,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试点工作期限为4年(2017—2020年),试点单位要以2年为一阶段,制定阶段性改革任务和目标。有关改革试点任务指南见附件一。
三、遴选办法
按照单位自愿申报、专家咨询、批准确认等程序,分三个阶段进行。
1.单位申报。有关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愿申报,填写《博士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计划书》(附件二)。
2.专家咨询。根据各单位申报情况,聘请专家组成咨询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价,提出咨询意见。
3.批准确认。根据专家咨询意见,批准部分单位开展博士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四、工作安排
请于9月10日前,将《博士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计划书》一式10份报送我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联系人:刘帅,邮编:100816,联系电话:010-66097896),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liushuai@moe.edu.cn。
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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