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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452号(教育事业类149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监管提案〔2022〕41号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教学人员教育培训资格证书 实现持证上岗的提案》收悉,提案对于规范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发展、提高校外培训质量,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教育培训资格证书制度的问题

  您提出的设立教育培训资格证书制度的提案,涉及我国职业资格制度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调整。2017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的有关规定,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目前,建立非学科类“教育培训师”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无明确依据。

  二、关于加强从业人员资质管理的问题

  2021年9月,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9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资质要求和从业行为规范,对从业人员范围、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等作了规定。考虑到校外培训类型多样、非学科类培训情况复杂,《办法》规定,培训机构的教学、教研人员应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办法》出台后,教育部不断推动完善对非学科类培训从业人员资质规范管理。2021年12月,体育总局印发《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课外体育培训主体的执教人员应持有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等6种证书中的至少一种,细化明确了体育类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同时,我们也将积极推动文旅、科技等部门,加强对其他类型培训机构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包括从业人员资质条件在内的各项规范要求。

  2021年底,为推动《办法》落实,压实地方管理责任,教育部组织对学科类和非学科类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含高中、幼儿园阶段)从业人员的专项排查,就从业人员资格条件、从业行为规范等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目前,各地通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实行常态化监管,确保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关于开展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的问题

  加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是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前提。《办法》规定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等,并定期开展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等培训,提高教学教研能力和服务保障水平。为此,在教育部等部门指导推动下,多个省市出台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并在标准中明确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的要求。如山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规定: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定期组织执教人员参加教育、体育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级各类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在职执教人员内部培训,培训时长年度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45分钟计1学时)。河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规定:培训机构应组织执教人员参加体育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教练员线上线下继续教育培训,培训机构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在职执教人员内部培训,培训时长年度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

  您所提建议十分中肯,加强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监管非常重要。教育部将继续研究和跟踪,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和推进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支持!

教育部

2022年8月9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李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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