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7〕第19号
您提出的“关于改进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催收工作的建议”收悉,经商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逾期学生纳入银行征信系统的建议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中已经提出,对没有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依法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借款学生的不良信息。如毕业的贷款学生违约情况严重,将影响其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其他个人消费信贷。下一步,教育部将推动扩大毕业借款学生信用记录使用范围,若发现有国家助学贷款恶意欠款记录,将影响违约者出国、公务员招考、企事业单位招聘、社会保险办理、购买商业保险、个人大型资产购置、担任法人代表等关系个人重大利益的事项。
二、关于制定和完善特困毕业生贷款减免措施的建议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中提出,要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用于救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经办机构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2016年,为进一步落实和规范还款救助工作,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国家开发银行扶贫金融事业部区域开发局,制定印发了《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要求各地、各中央高校要依据操作规程制定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的实施细则。
三、关于贷款催收工作的建议
目前,部分省份已推动建立了“县政府—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中学校—乡镇中心校”多级协同管理机制,将贷款办理、诚信教育和本息回收等工作前移、下移,拓宽管理渠道,提升工作效率,进一步推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操作平台向基层管理平台转变。
感谢您对高等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教 育 部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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