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7〕第36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高校学分制收费政策改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的审批权限
《价格法》明确规定,重要公益性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和《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高等学校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2006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02号)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改按学分制收费,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权限划分进行审核审批。
因此,学分制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事项,不能仅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关于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的审批程序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和《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学费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凡未按规定程序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高等学校不得自行改按学分制收费。
听证是高校学费审批的必经环节。根据《价格法》的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该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相关方面的意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审批收费标准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价格、财政部门可以采用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印发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60号)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费在教育决策听证范围之列,应当实行听证。因此,实行学分制收费,在标准审批中必须经过听证环节。
教育收费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你们提出的完善学分制收费政策的建议,牵涉到高等学校学生切身利益,牵涉到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体制,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研究。
感谢你们对教育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欢迎你们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教 育 部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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