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7〕第115号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使用范围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2015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在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达到中西部地区年生均小学600元、初中800元,东部地区年生均小学650元、初中850元。同时规定,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民办学校学生免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民办学校收费标准高于基准定额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
2016年11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7号)规定:“本办法所称公用经费是指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的费用,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此外,《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明确指出,“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
因此,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获得的财政公用经费补助应当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对于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高于财政公用经费补助之外的学费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可由学校自主安排用于教师工资等支出。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教 育 部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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